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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缔结的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根据,同时也构成了当事人交易计划的一部分。传统民法推崇人类理性,要求在缔约之时当事人就要对未来交易细节有充分的合理预见,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交易风险作出预先的安排。然而,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理性的有限性愈加明显,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合同漏洞存在的必然性。除此之外,产生合同漏洞的原因还有语言文字的模糊性,交易成本的影响以及当事人的故意疏漏。合同漏洞会引发当事人履行困难,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对于诉至法院的由合同漏洞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法官必须运用相应的填补规则加以填补,才能有效解决纠纷。合同漏洞填补是否得当,不但决定了判决结果能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公平正义,而且会对鼓励当事人交易,促进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合同漏洞填补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就显得格外重要。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主要有以任意性规范填补合同漏洞和以补充性合同解释填补合同漏洞两种。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为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分扩张,防止法官的司法专断,在填补合同漏洞时,与补充性合同解释相比,以任意性规范补充合同解释应该被优先适用。但是法官如果机械适用任意性规范,又会给人削足适履的感觉,难以实现个案的公正。这里出现一种两难的情况,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个案正义之间存在一种张力。本文运用概念法学与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力图通过合同类型化的方式,区分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两种合同适用不同的填补规则,缓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与个案正义之间的张力,为民事审判实践提供一条填补合同漏洞的新路径。本文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合同漏洞填补的基本问题。本章首先对合同漏洞作出了界定,本文认为合同漏洞就是指合同关于某项事项依计划应有约定而未约定,或是有约定而约定不明。合同漏洞的产生原因主要有当事人的有限理性,语言文字的局限性,交易成本影响以及当事人理性选择等。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合同漏洞的类型做出了划分。其次,本文分析了合同漏洞填补的概念与本质,将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制为狭义的漏洞填补,即明显合同漏洞的填补,并指出合同漏洞填补的本质是对当事人缔约时遗漏的意思表示的弥补。最后,本文深入分析了合同漏洞填补的功能与价值取向,本文认为合同漏洞填补的功能主要有确定合同内容,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促进公平正义;鼓励当事人交易,促进经济发展。其价值取向不但体现了对公平的渴望,也体现出对效率追求。第二部分: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本章分析了合同漏洞的两种主要填补方法,以任意性规范填补合同漏洞与以补充性合同解释填补合同漏洞。并且在介绍这两种填补方法的基础上,探讨了传统民法理论对两种填补方法的择用。本文以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了大陆法系的合同漏洞填补方法与英美法系以默示条款填补合同漏洞的区别与联系。两大法系填补方法的区别反映了两大法系法律思维模式与法官角色的不同。本文认为英美法系的漏洞填补规则更有利于实现个案的正义,更符合当事人利益要求,值得我国借鉴。但是我国国情与法治传统决定不能照搬英美法系的漏洞填补方法。本文提出以合同类型化的方式,改进我国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第三部分:合同漏洞填补与合同类型化。本章在区分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的基础之上,认为两类不同的合同,应当根据自身不同特点适用不同的漏洞填补规则。典型合同,优先适用任意性规范填补合同漏洞,例外情况下运用补充性合同解释填补合同漏洞。非典型合同,则主要以补充性合同解释填补合同漏洞。非典型合同的漏洞填补规则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区分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的问题上,合同定性尤为重要,法官要警惕类型化思维的影响,避免削足适履地将非典型合同定性为典型合同,避免将适用于典型合同的任意性规范强加于非典型合同,而与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合同正义相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