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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组织者为标准划分可以将自助游划分为旅行社组织的自助游、户外俱乐部组织的自助游和网友自行发帖组织的自助游。旅行社及户外俱乐部组织的自助游实质与一般的旅游合同并无大的差别,受《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约束,责任主体较为明确。相比之下,网友自行发帖组织的自助游更易产生纠纷,并且由于法律上缺乏解决该类自助游纠纷的统一规定,导致裁判遵循的标准不一,类似的案件往往会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个人认为网友自行发帖组织的自助游行为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该类自助游参与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清醒的认识到自助游所包含的固有风险且对于自助游固有风险所引起的损害后果适用自愿冒险。但目前我国并未确认自愿冒险在自助游中的法律效力,这也是导致自助游纠纷众多且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梁慧星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侵权行为编》第1558条及王利明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第1851条均对自愿冒险做了相应规定。遗憾的是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未采纳学者建议稿中的意见,未以法律条文形式确立自愿冒险的效力。第一部分从基础理论角度对自愿冒险概念进行论述,包括自愿冒险的起源与发展。比较自愿冒险与受害人同意、比较过失、见义勇为等几个易与之产生混淆的概念的区别,从而较为清晰的呈现出自愿冒险成立条件:存在基础法律关系、行为本身存在固有风险、为了自身利益的实现行为人自愿同意冒险。第二部分明确自愿冒险的主客体适用范围,自愿冒险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有限的适用,不适用于特殊从业者。自愿冒险适用于过错侵权领域,由于我国严格责任体系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无需单独明确自愿冒险在严格责任中的地位。针对不同形式的自助游而言,专业户外运动适用自愿冒险,但因其自身制度的完备性、参与人员的专业性及保险制度的完善,文章对其不做讨论。旅行社假借自助游为名组织的营利性旅游活动不适用自愿冒险。网友自行发帖组织的自助游适用自愿冒险,是本文的重点讨论对象,若文章中无特别说明,本文所称自助游均为网友自行发帖组织的自助游。第三部分对网友自行发帖组织的自助游纠纷进行分析,发现我国自助游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发起人责任过重,与权利不相对等、诉讼效率低下,诉讼资源浪费等问题,论证自愿冒险在此类活动中确立的必要性。并通过分析得出自助游行为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因为在自助游发起过程中的身份不同,发起人和一般参与人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活动发起人依合同对其他参与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活动发起人对损害后果的产生仅具有一般过失时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不利后果由受害人依照自愿冒险自行承担的结论。自愿冒险一旦适用其法律效力是责任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完全免除。第四部分对自助游纠纷处理相关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理清现有法律制度中的障碍,确立自助游自愿冒险的法律效力,辅之全面的保险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减少自助游纠纷,实现责任的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