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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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直接危及公众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诱发原因多样性、发生隐蔽性、发生突然性、严重破坏性、不可避免性、防控的系统性和机遇性等特点。因此,建立合理的防控机制,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就成为迫切的需要。我国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纳入法治轨道无疑是最佳选择,作为法治国家的最后保障手段,刑法应当也能够在这方面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刑法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制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来考察。从宏观角度来看,刑法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规制除了应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基本原则外,还应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原则、宽严相济原则以及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从微观角度来看,刑法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制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刑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另一方面是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与完善。对于前一方面,本文将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主要犯罪进行论述;对于后一方面,本文将从相关罪名的增设、现有相关罪名的修改完善、相关规定法律含义的解释明确、附属刑法的调整等四方面提出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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