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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旅游合同纠纷的不断涌现。然而遗憾的是,旅游合同在我国仍然只是一种无名合同,现有法律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相当缺乏,法官解决旅游合同纠纷大都只能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这在实践中产生了法律适用困难、同案不同判等诸多问题。此外,鉴于旅游服务具有整体性、无形性、跨地区、跨行业、时间长等特点,旅游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较多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已很难通过现有的各类有名合同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这就自然而然的要求我们对旅游合同进行深入研究,并探讨我国是否需要将旅游合同有名化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对旅游合同及其有名化进行分析和探讨。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分为六部分。第一章是旅游合同概述,共分四节。第一节是旅游合同的概念,首先通过介绍、分析理论和立法上的各种观点,认为旅游合同是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整体性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第二节是旅游合同的种类,旅游合同一般分为代办旅游合同和包价旅游合同,鉴于代办旅游合同通过现有的有名合同已足以调整,本文将其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而将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为包价旅游合同。第三节是旅游合同的特征,分析了旅游合同三个重要特征:给付整体性、一方主体特定性、团体性,并认为给付整体性是旅游合同最重要的特征。第四节是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在评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旅游合同是兼具数种典型合同特征,又与承揽合同最相类似的一种混合合同,其特殊性已足以使其成为一种全新的合同类型。第二章是旅游合同所涉主体,共分三节。分别介绍了旅游合同的当事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及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基于旅游合同中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普遍性及旅游纠纷多与旅游辅助服务者相关联的因素,本章的重点放在旅游辅助服务者,分析了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应当是旅游经营者的履行辅助人,旅游经营者应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及其理由。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探讨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各自的权利义务。重点分析了旅游者的替代权、合同解除权、精神损害赔偿权和旅游经营者的合同解除权、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其中特别强调我国应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在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本章分析旅游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也谈及了旅游合同不同情形下的违约责任问题。第五章是旅游合同有名化分析,共分三节。在前述几章旅游合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有名化问题的探讨,从多个角度论证了我国将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可能性,认为我国应尽快将旅游合同有名化。第六章是我国旅游合同有名化的立法建议,共分三节。在第五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旅游合同存在诸多缺陷的立法现状,并以《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示范文本)》为标本,实证探讨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旅游合同的立法模式、立法理念、立法内容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具体立法建议。旅游合同对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亟待对其作更多、更深入的研究并将其有名化。本文对此作了一些尝试性的研究和探讨,以期能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旅游合同立法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