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社会治理正在从“治理”向“善治”转变,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治理已经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与创新发展路径。然而,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势必衍生出诸多的治理问题:如治理结构的空间限制、制度规则的过度刚性、组织资源的非均衡配置、社会需求多样性、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等方面限制。为了有效应对复杂多元的公共治理需求和破解社会组织治理难题,我国社会组织普遍历经了一个复杂多样的政策转化与治理创新过程。那么,社会组织的治理过程与治理方式如何转变?社会组织、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呈现出何种治理样态与治理特征?而社会组织治理创新过程究竟遵循了什么样的制度逻辑和治理评价标准?本文着重围绕上述几方面问题进行思考研究和理论构建。本文以A市三类司法协会为实证对象,通过对A市司法协会社会组织的治理创新过程分析来提供研究的实证基础与事实依据。理论构建方面以多层次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选取制度层次与行动层次两个方面作为研究基点,从政府与社会关系、政策取向、行动方式与绩效评价维度切入具体问题和展开研究。政府与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组织创新的制度限制,而政策取向、行动方式与绩效评价则形成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规范标准。在实证方面,将A市三类司法协会社会组织的治理创新过程划分为嵌入治理与政策协同治理两大阶段和两类样态。事实表明,嵌入治理阶段社会组织治理创新主要体现为以分类监管、双重登记、分级管理与多元监督为核心内容的“政社关系”模式特征;政策协同治理阶段则主要呈现为以组织模式调整、资源运用与服务拓展的创新发展途径。社会组织的治理创新是一个不断突破和有效应对社会组织过度行政化、组织冲突与效能限制等治理困境,同时又展现出政策协同优势和增进服务效能的完整逻辑过程。我国社会组织的创新发展与治理探索前后相继、互为一体。运用多层次治理分析框架与政策工具,通过对A市司法类社会组织发展时段及其治理特征的多侧面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社会组织治理创新遵循和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的制度逻辑与治理逻辑:一是我国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自治化目标与自主性发展的逻辑要求,需要通过职能创新来实现;二是我国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组织发展要求,需要通过政策工具运用提升组织能力;三是我国社会组织的效能治理逻辑,需要通过绩效评价和增进服务能力来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