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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推行的一项检察改革措施,该制度的实质是对公诉权的重新配置,目的是在审查起诉部门建立一种责任明确、高效廉洁、符合诉讼规律的工作机制。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行十年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使得该项改革举措难以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其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考察和评析,找出阻碍该项改革发展的深层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回答“是否有必要继续推进和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共约30000字。具体内容如下: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背景以及研究问题。本文的第一章首先探讨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性质应当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机制;其次介绍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产生背景和实施概况,同时指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现阶段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困境。本文的第二章主要研究建立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所应包含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办案模式的选择、主诉检察官的选任、主诉检察官的职权范围、主诉检察官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保障机制以及监督机制六个方面。本文的第三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C市J区人民检察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基本情况的实践考察,具体内容有:(1)在办案模式上采用搭档模式,但助手也需要承办案件;(2)主诉检察官选任程序逐渐流于形式;(3)大部分主诉检察官认为其职权范围过窄;(4)主诉检察官与助手、主诉检察官会议的关系未理顺;(5)对主诉检察官的保障和监督。第二部分首先总结了C市J区人民检察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成效,其中最主要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和培养优秀公诉人;其次指出C市J区人民检察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包括主诉检察官职权范围过小、主诉检察官会议功能异化、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等。本文的第四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检察机关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成绩进行总结,主要包括:(1)强化公诉权的司法属性;(2)提高诉讼效率;(3)明确权力与责任;(4)培养公诉人才。第二部分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缺乏立法支持;(2)权、责、利不统一;(3)配套机制不完善;(4)主诉检察官流失现象严重。第三部分结合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施行现状,探讨该制度继续深化发展的条件和前景,从而得出我国检察机关在目前的条件和形势下不适宜继续推进和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