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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文学作品的传播范围较从前更为广泛,有越来越多的原著的读者,开始参与到对原作品的再次创作中成为原著同人文学的作者,获得了除读者以外的第二个身份的同时也获得了更多文学创作的参与感。正因为此,同人文学小说得到迅速发展,其读者群体也不断壮大。但是传统版权产业立足于对著作权的许可模式,也就是用最低成本追求许可收益的最大化,与互联网时代下用最低成本追求传播范围的最大化相冲突。所以同人文学作品异军突起的现象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原著作权利人和同人文学作品的冲突的问题。针对如何规范同人文学作品的发展,如何协调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冲突等司法实践中涌现的问题现有著作权法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本文主体结构大致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即随着同人文学的蓬勃发展,同人作品与原著作的纠纷也不断增加,但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对相关问题存在空白,在司法实践中易造成司法规避的问题。此外,笔者此部分对同人文学作品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做了大致分析。第二部分首先对本文所讨论的同人文学作品做了概念上的界定以及对同人文学作品和其他文学作品做了区分。并且总结出同人文学作品具有依附性、创新性和非商业性的特点。然后笔者根据同人文学作品对原作品的借鉴因素对现有的同人文学作品做了大致分类。分析同人文学作品的特点与分类为下文论证同人文学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做了铺垫。此部分还介绍了同人文学作品与演绎作品、戏仿作品、抄袭作品有着较大区别,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中无法准确找到相关法律依据予以规制。第三部分阐述了同人文学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首先笔者从法条与法理两个角度入手,同人文学作品除了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构成之外,保护同人文学作品也是著作权法的应有之义,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及精神。接着,笔者介绍了同人文学作品蕴含着丰富的人权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和教育价值,保护同人文学作品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同人文学作品与原著作可能产生的权利争议以及如何协调此种争议。同人文学作品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对原著作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构成侵犯,由此需要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来平衡同人文学作品与原著作的关系。为下文详细介绍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做了铺垫。第五部分介绍了合理使用制度是在同人文学作品领域的适用。首先大致介绍了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得出我国现有规定仍不完善的结论。接着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介绍了合理使用制度是如何在具体案例中发挥作用的。并建议完善有关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定。本文采用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笔者通过对近些年被主张侵权的较为典型的同人文学作品的分析研究,比如:《花千骨》同人文学作品与《花千骨》文学作品产生的冲突、金庸系列武侠小说与江南所著校园文学作品《此间的少年》产生的冲突等。另外,笔者还在广泛阅读中外文献的前提下,发现同类案件中的共性难点问题。在对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进行比较后,试图借鉴吸收美国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四要素判断标准等规定,关注《著作权法》的修改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图寻求对此问题最优解决方案。本文的创新意义在于,在结合中外相关规定,得出平衡同人文学作品与原作品、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最有效的办法在于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的结论。因此,针对我国目前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规定角度进行细致的分析,提出借鉴四要素制度,合理运用转化性使用判断方法,在具体同人文学作品与原著的纠纷中,考虑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原作品的性质使用部分的性质和数量、对原作品市场价值或者潜在价值的影响等要素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断。辩证地看待同人文学作品以图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市场和文化的积极作用,并避免原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的损害,获得社会文化发展需要与保护著作权权利人之间的关系的平衡,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