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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分析我国目前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失地又失业”的现状着手,在收集整理了大量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土地补偿费用不合理,农民失去土地后面临大量的实际问题,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会逐渐突现出来,如何为这一群体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通过基金的运作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成为本文的出发点。 解放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一传统模式受到了冲击和挑战,在国家大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忽略了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失去土地后的“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如果这一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证,会引发很大的社会问题,近两年农民频繁的上访也从侧面引证了这一观点。 土地征用费用不合理是造成失地农民贫困和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在调查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城市土地补偿费的基础上,笔者发现失地农民实际得到的土地补偿费不足以弥补土地对农民所承载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况且,现在所采用的单一货币补偿标准在日后会给失地农民带来很多的后遗症。笔者认为,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阶段,应建立不同的补偿模式,同时,要区分国家公益性土地征用与一般商业性土地征用,由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处于一个较低的发展阶段,因此国家公益性土地征用可以建立一个补偿标准,除此之外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就业、就医、养老、子女入学上给予一定的政策补偿;而对于一般商业性的土地征用,应完全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同时建立农民集体听政会制度,任何一个农民都有权参与决策,使土地补偿费用完全公开、透明。 通过调查发现,失地农民普遍缺乏理财能力,对今后养老问题缺乏统筹安排,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现,日后养老问题便成为失地农民的一大块心病。本文在参考国内一些地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做法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养老基金模式,提出为这些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在国家法律法规指导下,引入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对这一基金进行专业化运作,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彻底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在这一构想下,笔者就基金来源、基金运作、基金投资方向、基金监管和分配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同时对我国现阶段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政策法律环境做了简要的描述。 在绪论中,笔者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的意义、前人对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以及本文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明确了何谓“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养老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出现的社会问题。 在第一章中,笔者在理论上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改变传统土地补偿方式并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必要性,这些理论包括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效率和公平理论、社会再分配效应理论并分析了“涨价归公”思想的正确性,通过理论分析,指出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应最大限度的保证社会“弱者”的基本权利。 在本文的第二章,笔者着重分析了我国的土地征用政策和土地征用费用构成,在此基础上,细化出了失地农民在土地征用时实际可得到的补偿费用。通过具体实例发现,土地补偿费过低是失地农民贫穷的主要根源,尤其是和土地征用后再次出让价格的比较后会发现,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价格仅仅是土地价格的很小一部分,在这一章的最后,笔者提出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保证失地农民利益:1、提高补偿费标准,让农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土地是否要出卖、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卖。2、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在本文的第三章,在对失地农民生活现状的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失地农民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做法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在分析和借鉴了国内各地相关做法后指出这一做法的可行性。 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在上述三章的基础上,提出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酬资原则、酬资渠道以及酬资模式,笔者经统筹分析后指出应建立完全基金模式;通过借鉴国际养老基金的运作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建立了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系,并就养老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组合和投资工具的选择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在基金的运营主体选择问题上,提出了四级法人制模型,并就养老基金的补充资金来源和基金的风险运营管理做了初步探讨;在这一章的最后,笔者就现阶段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尤其是法制化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如何达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实现这一设想的关键。 在本文的结论部分,提出了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