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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畏罪自杀后的保险处理是一个现实而棘手的问题,我们很难从现行的一些法律中找到特别明确的规定。2009年的新《保险法》没有对自杀条款和故意犯罪条款的优先适用性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于是,我们无法根据新法来判断保险公司在此情形下应不应该承担给付责任。与此同时,国内外针对畏罪自杀后保险处理的研究极为少见,我们也很难从一些文献资料中找到相应的观点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但是,被保险人畏罪自杀的可能性确实存在。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也没有相关的资料借鉴,在实务中就会出现基于法官主观理解的“自由裁量过程”。在自由裁量的情形下,标准失范是不可避免的,就可能出现相似案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的情况。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及类比分析等研究方法,拟对畏罪自杀的保险处理进行研究,将以案例的形式剖析现如今畏罪自杀情形中保险处理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将畏罪自杀的情形与普通自杀、故意犯罪等进行比较,并结合法理学和保险理论对相关分析进行总结和思考,试图提出“规范”的处理建议,希冀为后续的研究及现实案例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共分为六大部分,以畏罪自杀情形下的保险处理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2009年的新《保险法》,联系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该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第一章为“绪论”。首先,文章较为详尽的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以突出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明晰在畏罪自杀的情形中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保险金给付,将畏罪自杀区分为不同情形,结合畏罪自杀的刑法处理,将畏罪自杀情形与自杀、故意犯罪以及处服刑期间情形的保险处理进行比较,进而提出处理建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理论意义。本文的研究方法具体为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及类比分析等研究方法,将畏罪自杀的情形与普通自杀、故意犯罪等进行比较,借鉴国际经验,并以案例的形式对我国目前畏罪自杀保险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绪论部分,本文就刑事案件中畏罪自杀的法律处理和保险事件中被保险人自杀后的保险处理两个方面对现有研究进行了归纳综述,并肯定了经济利益驱动自杀的可能性,在现阶段国内外此方面研究较为缺乏的情形下希望有所突破。第二章为“畏罪自杀的内涵及法律处理”。文章首先详细解释畏罪自杀的含义,由于缺乏权威解释,笔者将畏罪自杀区分为一般意义的畏罪自杀与法律意义的畏罪自杀。一般意义的畏罪自杀即犯罪后的自杀,而法律中的“畏罪自杀”则应理解为为了逃避刑罚,或者自知无法逃脱法律的惩罚想把线索中断,保护更多的利益既得者的有特殊目的的自杀行为。之后,文章根据自杀原因将其分为“情绪型自杀”与“理智型自杀”等不同类型,并提出,理智型自杀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当完全免责,而在情绪型自杀的情形下保险人仍可以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其后,文章从无罪推定原则和行为人死亡后刑事责任的认定两个方面,就刑事诉讼中畏罪自杀的处理做了详细介绍。第三章为“被保险人畏罪自杀与相关情形比较”。文章首先对保险立法意旨及冲突做了阐述,提出保险的立法意旨实际是,规范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使保险这一制度更好发挥其集合多数力量救少数于危难的作用。而保险立法的现行冲突表现在保险人免责条款被滥用和错用上面。其后,文章将把畏罪自杀和自杀、故意犯罪以及服刑等情形进行比较,分析相关情形中存在的异同点,研究相关情形下的保险处理。第四章为“国内畏罪自杀保险处理的问题分析”。文章以案例的形式提出国内现行对被保险人畏罪自杀后的保险处理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首先,文章通过案例分析,展现了自杀条款与故意犯罪条款的竞合现象,并以虚拟案例就现实案例判罚的不合理之处做了分析,提出了自杀条款与故意犯罪条款优先适用性不明晰的缺点。接着,文章又对被保险人死亡后的法律审判做了分析,认为在这种情形下被保险人难以认定犯罪。最后,文章通过设计侮辱罪致死的虚拟案例,分析因犯罪致死与因犯罪处死情形的差异,提出被保险人因犯罪致死情形下法条规范存在缺陷。第五章为“畏罪自杀保险处理的国际经验及借鉴”。文章首先介绍了一些国际上的相关做法,包含无罪推定原则、行为人精神状态的区分、举证责任及自杀与故意自杀的界定。紧接着,分别从以上四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国际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并将其归纳总结为以下四点:(1)在进行法律判决的过程中,应该先行假设被保险人与其受益人应该享有其原本的获得保险金给付的权利,而由保险人来提供能够确实剥夺被保险人于其受益人该权利的证据。(2)在畏罪自杀的保险处理上,可以要求有保险人来提供被保险人确实是因为畏罪而自杀,或是因希望骗保而自杀。(3)在畏罪自杀的保险处理上,对畏罪自杀的保险责任设置更长的免责期;或是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进行一些限制。(4)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能够获得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的给付,那么所给付的保险金应首先用于对被害者的经济赔偿上。第六章为“研究结论与立法建议”。文章首先针对所提出的疑问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认为应该明确竞合条款的适用顺序、明确理智型和情绪型自杀的区别对待和明确保险人免责的具体要件。并在这些内容的基础上,提出最终的政策建议,认为畏罪自杀的保险处理应遵循量罪而行、追诉时效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为能力因素,在进行法律处理时应合理加入举证责任转移和赔偿责任转移的要素。目前,国内外的学者基本没有涉及畏罪自杀保险处理的相关研究,本文可谓具有一定的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