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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对方同意径行解除合同的权利。伴随两大法系日趋融合的时代潮流,法定解除权制度越来越受到各国合同立法与法律实践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原有合同立法三足鼎立的格局,对散见于三部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权制度进行了整合统一,法定解除权制度成为我国合同法现行有效的法秩序构成部分。该制度的设立,为合同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带来了便捷,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合同法颁布以来,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针对法定解除权制度的理论研究还不深入;司法者对于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与效力的认识尚有模糊;法律实践中面对解除合同缺乏依据,不解除合同又难以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有失公平,案件处理陷于两难境地,明显感到法定解除权制度规范的供应尚有不足;而同时相同功能的制度重复规定,制度供应又显过度,当事人和司法者裁判在适用法律时均感无所适从。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法定解除权制度进行全面整体性研究,通过对中外合同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探明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行使条件,行使程序及行使期限,行使中所应受到的限制,以及法定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与效力,领悟该制度的内在含义、价值目标和实质精神,从而准确理解适用我国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权行使规范。同时,通过运用比较法学考察的结论反思我国现行法定解除权制度,期望提出合理而有价值的改进意见,推进该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