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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是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亦关乎着乡村治理成效。今天,在我国这样一个崇尚法治的多民族国家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能更好的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然而,长期以来,在研究乡村治理的进程中,对于民族地区尤其是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问题的研究关注度较少。本文主要从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治两大方面对农村散居少数民族治理情况进行探讨,并把范围缩小到笔者家乡的一个特色少数民族村寨——和坪畲族村,以该村的纠纷解决方式为视角,经过一段时间的实地调研、相关数据收集,试图通过该村的纠纷解决方式去探求一条散居少数民族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具体路径。笔者发现,自党中央于1997年在中共十五大提出实行“法治”以来,和坪畲族村解决纠纷的方式有明显不同:从主要依靠家族的力量以及约定俗成的价值取向、内在伦理转变为有意识的寻求国家法律的帮助。不管解决纠纷的主体是谁,我们发现有三种力量促使纠纷的解决:村组织的内在伦理规范、国家法律以及以暴力为核心的灰色力量。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乡镇政府作为乡村治理的主导者,与社会基层自治组织协同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家法律逐渐渗入内在伦理规范,村民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村民们从主要依靠熟人规则解决纠纷到契约意识的萌芽;社会管理治理能力的提升使得乡村矛盾纠纷减少,民族关系更加融合。然而,在对散居少数民族进行治理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国家法律遭遇困境;以暴力为核心的灰色力量挑战国家权威;乡村组织体系的弊端显露;人民调解制度的问题凸显。纵观和坪畲族村解决纠纷的历史,民间调解自古以来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在乡村纠纷发生频率更为频繁、类型更加多样化的今天,单纯的利用法律和司法去解决纠纷是有限度的,这便引起了我们对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视。因此,从政府更好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履行社会保障、社会文化职能以及完善社会自治制度的角度,并结合和坪畲族村解决纠纷方式的特点,提出散居少数民族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具体路径:政府要动员社会各类主体参与普法,采取多样化的普法方式,结合村民利益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选择普法内容;通过优化信息机制、增加灰色力量的违法成本、加强对治理主体的监督以减少灰色力量的消极影响;重视村委会调解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站所的专业优势、新设“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转变调解策略以完善乡村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