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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现代西方宪政理论为研究对象,系统地阐述西方宪政的理论前提、价值结构及演进脉络。既在宏观上对西方宪政文明曲折演进过程中的重大理论论争进行总体把握,也从微观上对宪政理论形成的价值要素、宪政理论演进与实践中内在价值的嬗变与转型,及其由此造成的理论紧张和冲突作了梳理,从而揭示出本文的主旨:西方宪政理论演进的逻辑就是一个政府“有限”与“有为”冲突与平衡的过程。
本文从平等与自由、政府“有限”与“有为”之间的价值关系出发,阐述西方宪政理论的内在冲突。自由主义自20世纪以来的曲折发展,及其关于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的理论论争是现代宪政理论演进的思想背景。厘清这条暗线是正确认识宪政论争实质和演进逻辑的前提。
本文认为,西方宪政的主要理论前提是基督教的人性论和二元政治观,以及自然法和契约论思想。宪政的主要价值诉求包括人权、法治、人民主权、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其中,人权是宪政的根本价值目标,法治是宪政的灵魂,人民主权是宪政的道德前提,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则是立宪政府的理想模式。自17世纪开始,西方国家以上述价值为诉求建立起了有限政府。政府权力的“有限”为近代资本主义的繁荣创造了条件,但“大萧条”时期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危机也折射出以“有限政府”为模式的传统消极宪政的不足。在格林、杜威等学者提出“积极自由”观和新个人主义之后,西方宪政理论实现了从消极宪政观向积极宪政观的嬗变。在实践上,“罗斯福新政”及“二战”后福利制度的广泛建立是现代积极宪政的重要标志。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是现代积极宪政的主要理论支撑。积极宪政解决了社会公平问题,但也使政府得以扩张,“大政府”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职能上都成为事实。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变得更加困难,“少数”的权利(自由)因此受到侵害,并由此引出了种种理论论争。哈耶克在“自发秩序”的框架下捍卫着消极自由。而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争论更加突出了平等与自由的张力。之后,弗里德曼以其独特的方式反对“国家超限”,片面追求“有限政府”固然是有害的,但政府即使是出于善的目的也不能变为无限政府和全能政府。这就造成了平等与自由、政府“有限”与“有为”的内在张力。“诺思悖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的兴起从经济学的角度为政府“有限”提供了新的理论阐释,并从另一个角度映证并加剧了这种理论紧张。作为一种“激进”理论,社群主义从社群的视角出发,对保守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与改革实践展开了批判。它彰显了公共利益,但也使个人权利边缘化,从而暴露出“强政府”与“公益政治”观念的缺陷。“第三条道路”理论倡导“中政府、中社会”,从两个向度关注个人责任和国家的能动性,为我们思考如何解决宪政价值冲突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新宪政论以专论的形式对宪政问题作了更直接的理论阐释。它以“设计者的视角”审视传统宪政理论,其理论目的是重新设计政治制度。新宪政论扩展了宪政的功能定位,提出了权力制约与提供福利并重、权力的内部制约与外部制约并重、制约的正规形式与非正式形式互补的观点。反思20世纪以来西方宪政理论论争对我们的最大启示就是,寻求有限与有为的平衡是现代西方宪政发展的必然逻辑。
关于如何实现有限与有为平衡,本文从总体上提出了建设“受约束的有效政府”的理论主张。并分别从“有限”和“有为”两个维度进行阐述。首先,现代宪政理论视野中的“有限”应着重加强控权机制建设,从传统一元的“以权力制约权力”转变为以“以权力制约权力”为核心,以“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和“以程序制约权力”等新的权力制约形式为补充的多元权力制约机制。其次,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如何“有为”作了探索:提高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加强国家对全球化挑战的回应能力;实现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共同治理;加强公民教育,培育公民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