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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预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拥有预审权利的主体依法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对公诉方准备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从而决定应否起诉,将案件交付审判的程序。狭义的预审指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法官或其他预审官员,依据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该起诉请求,就起诉是否达到启动审判程序的法定条件,包括对审前追诉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一并作出程序性制裁的这样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该程序对于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主要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较为完善的预审程序。本文首先对预审制度的概念做了比较清晰和全面地界定,并与国内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通过从理论上对预审制度本身分别从静态的理性价值分析到动态的运行机制归纳进行了比较深入地研究,本文论证了预审制度的实质是程序性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审前诉讼阶段,具有特殊的程序价值与功能,其结果是引起程序性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预审程序具有起诉审查功能,这也是预审程序最基本的功能。其次是人权保障功能,预审主体能及时发现审前程序中的违法侵犯人权的行为并进行保护。第三,预审程序能极大的提高诉讼效率。预审通过审查起诉将一些证据不够充分的或者不通过正式审判就可以结案的案件,阻却在正式庭审之外,实际减少了进入正式审判阶段案件的数量。在预审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也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后,预审还具有为审判作准备的功能。预审的运作模式,各个国家有不同的制度规定。文章主要采取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预审程序的适用范围、预审程序的启动、预审程序的模式与方式、预审程序的审查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从而发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预审程序分别有各自的特点。英美法系预审的启动具有被动性,运作过程具有对抗性,审查内容的程序性。而大陆法系国家预审的职权主义特征就较为明显。我国学者在比较研究国外预审制度时,对预审制度概念的界定比较模糊,而且缺乏系统地对制度以及制度实施的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建立预审程序,这并非立法上是否采用“预审程序”措词的问题,而是在诉讼结构上预审程序在现行法中呈现为“结构性缺失”的状态。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预审程序首先要对检察权的法律性质进行重新的定位,然后是刑事诉讼构造的重塑。在具体设计上,我国应设立预审法官制度,应当将预审法官和审判法官进行隔离。对预审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并采用书面审和言辞审相结合的方式。审查的内容实行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实体性审查为辅的方式,并在预审程序中实行证据开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