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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的治理结构越来越复杂,实际控制人所引发的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多,给公司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因此作为公司控制权的行使主体,实际控制人占据着重要地位,扮演着业务执行和经营者的角色,法律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规制。我国《公司法》147条只规定了勤勉义务,本文所称的注意义务应包含于勤勉义务中。但是,现行法并没有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其中,而且对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适用范围、适用标准、适用条件等也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因而,本文试图从以下四个方面探究实际控制人的注意义务。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实际控制人进行界定,结合我国法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阐述了其概念;其次,通过与控股股东、控制股东、关联方、隐名股东四个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厘清实际控制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最后,将实际控制人划分为三种类型,即表决权型实际控制人、合同控制型实际控制人、其他类型实际控制人。第二部分,在明晰了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概念及分类后,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注意义务进行了界定,分别从其必要性、概念、与董事注意义务的区别、分类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将注意义务进一步划分为了一般注意义务和特别注意义务,并阐明二者的主要差异体现在技能水平的高低不同。第三部分,在对实际控制人注意义务进行界定后,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针对实际控制人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并在剖析商业判断规则含义、必要性、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做了类型化分析。本部分主要运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客观为主,主观为辅)对实际控制人的注意义务进行判断分析。若实际控制人没有违反或违反程度没有达到重大过失,那么对于公司造成的损失可以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相反,则不能受到保护。第四部分,关于实际控制人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主要从其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责任承担方式、诉讼救济的不同模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力求对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