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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急剧增加,执行任务日益繁重。随之而来的,是“执行难”问题的凸现以及因执行行为失范而导致的“执行乱”问题。经过多年的司法改革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同时不可回避的事实是,执行难问题犹如沉疴未能根治,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作为强制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的强制拍卖制度无论从立法现状还是从拍卖实践来讲,都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完善。本文将主要针对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的现状,深入剖析,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第一章主要对强制拍卖之概念、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的区别以及强制拍卖性质等进行简要介绍,为第二、三章分析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着重分析我国现行强制拍卖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界对强制拍卖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使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的构建缺乏稳定的理论基石;二是现有强制拍卖方式和手段单一,委托专业拍卖机构实施拍卖费用不菲,且程序冗长,难以充分发挥强制拍卖制度之优势;三是对强制拍卖的法律效果未规定齐全,缺乏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给强制拍卖制度的顺利运行造成阻碍;四是强制拍卖的救济制度远远不能适应实践需要,对被执行人、申请人、竞拍人和买受人的救济手段均有亟需完善之处。第三章旨在提出完善建议,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强制拍卖制度,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制拍卖制度的构建应以公法说为其理论基石;二是强制拍卖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三是强制拍卖方式多样化,既包括传统的现场举牌式拍卖,同时顺应时代发展之要求,可开辟网上拍卖等新形式;四是强制拍卖的程序,一方面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另外需对新的拍卖形式进行程序规范;五是强制拍卖的法律效果,拍定人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拍定人没有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也没有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六是强制拍卖的救济制度,对增加债务人异议之诉以及执行中的国家赔偿问题进行论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