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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当代中国的社会冲突与法律控制问题为研究对象,借助社会学冲突论的研究成果,运用实例分析、逻辑实证、比较等研究方法,立足于法律控制社会冲突的现实困境,批评“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观的简约化思路。在论证社会秩序的生存秩序与意义秩序的二元结构基础上,反思法律在对(与生存秩序相关的)现实性冲突与(与意义秩序相关的)非现实性冲突控制中存在的局限,从而提出多元社会冲突控制机制的思路和建议。全文除引论和尾论外,共分七章。第1-3章研究冲突、社会秩序与法律控制的基本理论问题。论文首先论述了西方社会学冲突论与功能论的争论以实现对“冲突并非社会秩序病态”这一命题的强调。在对本文的“冲突“范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详细介绍了冲突的功能。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之间基于某种竞争性诉求,产生的从心理到行动的持续对峙过程。西方社会学冲突论与功能论分别从正反两面证明冲突并非社会秩序的病态。一种好的社会秩序并非意味着对冲突的彻底消除,而是该秩序能够有效地容纳、治理冲突。文章接着考察冲突与法律控制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逻辑地概括出西方“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冲突以实现社会秩序”的思路。从发生学的角度,冲突是法律生成的动力源,法律从一产生就背负了控制、治理冲突的任务。随着西方进入近现代,世俗化、科学化成为西方思想发展的一个方向。受霍布斯思想影响至深的现代自由主义法哲学,将人假定为先于社会秩序的存在,以受欲望驱使是人不可逃脱的宿命来否定终极目的和至善的存在。幸福不过是人的欲望的不断满足而已。由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构了社会共同体以及维护共同体的一套法权体系,以保卫“自然权利”。此种法哲学的形成意味着:法律被定位为一套精致的利益(权利)分配机制;法律是控制大量基于利益供求紧张而生的冲突的有效工具;法律是建构并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作者将这套思想总结为“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观。“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观的正当性基础在于:作为冲突控制主体的法院,行使的司法权被预设为中立的、非服从的、独立的;作为冲突控制依据的规范,法律只能是预先存在的、公开的、理性的;冲突控制直接或间接依赖的国家暴力及威胁是理性和强制性的双重统一。同时,“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需要强大的社会保障。西方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促成文本意义上的法律日臻完善,法律作为一种控制技术也越来越精致。另外,悠久的理性文化传统、深厚的宗教关怀、充分发育的市民社会、完备的市场、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等因素,都有力地辅助、支持法律控制社会冲突效用的发挥。“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在西方似乎正在变为现实。第4章通过对新中国的社会冲突认识与法律定位的梳理,认定自1978年以来的中国社会转型,逐步接纳了“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观。在这一背景下,归纳总结当下中国社会冲突特征,彰明社会所面临的严峻冲突现实,为下文反思冲突的法律控制困境准备条件。新中国是中国社会现代转型的开启和发展阶段。在新中国第一个28年(1949-1978年)发展历程中,形成“阶级斗争”范式以及法律虚无主义。这种社会冲突与法律定位的判断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被彻底更正。从1978年到2006年的第二个28年里,形成“现代化和发展”范式。在该范式指导下,法律被定位为服务于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和利益合理分配的社会主义目的,法律的地位日升。伴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可以说,西方“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观逐步为中国社会接纳。然而,考察中国自1978年至今近28年的“通过法律构建社会秩序”的实践,却发现中国已然进入社会冲突内外纵横交织态,具体表现为:社会冲突数量上升、冲突主体多元、冲突原因多样、诉求复杂。诉诸物质利益、权利、权力、资源等不平等分配的现实性冲突变得日常化。大规模群体参与,诉诸紧张发泄的非现实性冲突也正显上升趋势。第5、6章重点论证中国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冲突以建构社会秩序在实践中遭遇的困境。论文从土地征用纠纷和信访制度两个视角切入,分析法律对现实性冲突控制乏力的原因;接下来,通过对非现实性冲突发生机理的阐述,强调非现实性冲突核心为“紧张释放”,进而提出法律对非现实性控制不能的观点。对现实性冲突而言,首先,对现实性冲突进行控制的法律受失衡的社会结构扭曲,常常陷入失效状态,社会依实力逻辑运行;同时,这种失衡的社会结构本身又可以部分归咎于现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其次,以诉讼方式实现冲突控制所依赖的法律,在文本或话语意义上常常承诺:对所有社会冲突的调整都是公开的、可预期的、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但是,承担解决冲突功能的信访制度却按照相悖于法律承诺的逻辑实然地调整着冲突。对非现实性冲突而言,由于非现实性冲突参与者人数众多,从技术层面上看该类冲突具有明显的偶然性、突发性,再加上非现实性冲突的核心——“紧张释放”关涉的是人的心理和精神,所以,非现实性冲突实质上指向的是人们精神生活的无序化。这意味着作为技术理性意义上的法律,无论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不可能对非现实性冲突有很大的作为。社会秩序与法律建构之间就出现了空白或断裂。这为进一步反思、检讨“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观提供了可能。第7章的核心是检讨“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观,进而就中国当下社会秩序建构提出建设性意见。“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观将社会秩序等同于法律秩序,这种简单化思路忽视了社会秩序实质是生存秩序与意义秩序并存的二维结构。生存秩序的核心关涉稀缺性资源、利益的供给、需求、配置等一系列关系。生存秩序可以通过诉诸作为工具理性的法律进行合理利益分配、有效地运行、对现实性冲突控制而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以物质利益诉求为核心的现实性冲突的控制是作为工具理性的法律必须承担的任务。意义秩序强调的是人的内在精神生活的有序化、有方向性、有归属性。中国当下的非现实性冲突部分反映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关于生存意义的模糊或失落,人们心态的紧张与迷惘。由此,针对这种执着于心理、情感、价值的非现实性冲突,作为技术理性的法律无法实施直接的控制。相应地,对意义秩序而言,也同样不可能是通过法律直接建构的方式来实现。因而,社会冲突的多元控制机制必然代表了社会秩序建成的发展方向。对当下中国现实性冲突法律控制来说,法律发展或完善的目标应该是继续进行法律现代化、科学化、理性化建构。构造更加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多元的利益诉求渠道、更加健全的司法机构和作为补充机制的“准”司法机构等。对与意义秩序相互应的非现实性冲突而言,由于意义秩序的形成要借助每个人所在生活世界的自我呈现,一个共同体的核心价值体系生成要诉诸漫长的社会自生机制,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社会必须对本土自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给予充分的尊重和发展空间。社会民谣正是中国社会自生的消解“紧张”的机制之一。社会民谣的“言说属性”、“讽刺属性”和“剧场属性”证成了其“紧张消解”的可能性;同时,确定社会民谣的表达尺度和言说界限又为法律提供了制度化的对象,也为法律对非现实性冲突“有所作为”提供了尝试点。这表明,尽管对非现实性冲突的“控制”,法律的作为空间很小,但是,法律依然可以对社会自生的非现实性冲突的消解机制加以尊重、确认和保护。总之,一种理想社会秩序的建成,是百年来中国社会转型的目标之一;法律秩序的有限度性,表明“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不完全是这种好的社会秩序的最终答案。正是在此意义上,和谐社会是对“社会理想秩序状态”的更完整表达。和谐社会的提出,一方面肯定了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实现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也内含了建立社会冲突的多元控制机制思路,显示了人类对美好社会追求的思维空间的无限开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