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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从著作权法施行以来,著作权就一直被视为社会成员不可或缺的一种权利,无容置疑权利一般情况下有权利人自己来行使,但著作权却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在我国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当著作权人由于一定的原因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替著作权人来行使自身的权利,也正是基于这种社会的需求和适应社会的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运而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壮大和日益的规范,但随之而来的也是一片质疑之声,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于长期的垄断经营,似乎已经开始由一个为著作权人服务的组织变成了一个带有盈利目的的社会团体,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在监管方面存在问题有关。这些将会在下文中谈到。科技的发展使作品使用者和使用方式都空前变化,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对于著作权人维护自身的权益变得越来越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变得日益强大和不可或缺,是现代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单一的全国性组织,而非施行竞争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带有垄断性。这种垄断性,加上音著协等从一“出生”就带有的行政色彩,已经引发这样的担心:这些代表著作权人的组织是否可能超越授权,或者在违背著作权人的情下擅自提高或降低作品的使用费及其他一些苛刻的条件,从而使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是明明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只能默默地接受这样的一些情况呢?我们在一味的强调保护著作权人这个群体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势必会让作品使用者这样一个群体在使用作品的时遇到种种阻碍,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建立的一个又一个的组织,无形中会让一个群体的保护机制越加强大而另一个群体的声音越来越小。本文首先指出我国目前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对作品使用者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越加增多,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讨论,之后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提出设立使用者组织的想法,并对使用者组织进行定义,然后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权力滥用等方面着手,分析国内目前主要的解决方法,然后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等方面论证对著作权集体组织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尝试建立一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对应的拥有与其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组织——作品使用者组织,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作品的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对如何设立这样的组织提出自己的建议。作品使用者组织虽然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但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尤其是人们的维权意识更加坚定和强烈的时代,著作权人的利益需要规范的保护,作品使用者的权益更是需要去积极的维护,这样才能让使用者更好的去运用这些作品,著作权人才会有更多的能力去创作和创造,这也是本文目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