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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特别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小时工越来越多。由于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是以传统的全日制就业形式为调整对象的,国家和一些地方虽制定了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的规定,但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非全日制用工的需要,立法的滞后不仅影响非全日制就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从2002年9月起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在召开的全国就业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发展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明确提出了“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研究非全日制劳动用工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对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制度的一些建议。第一章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制度概述。非全日制劳动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劳动而言的,是指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劳动,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形式。相对于全日制劳动,非全日制用工有利于用人单位降低用人成本,节约人力资源,提高企业效益,对劳动者而言也可以缓解就业压力,更快的寻找到就业机会和岗位,维持生存或提高生活质量。非全日制用工的蓬勃发展体现了社会对非全日制工人的需求,同时也对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章国际劳工组织及国外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制度。介绍了国际及国外非全日制劳动的立法概况和各国完善非全日制就业的措施,国外都非常重视非全日制就业的发展,通过立法确立了非全日制劳动及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运用法律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有效地保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在各国法律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中,平等保护原则及比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被广泛地运用和采纳,其范围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资、劳动条件、休息休假、就业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普遍享有与全日制工同样的法律保护。第三章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制度现状。在我国一方面是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迅速,另一方面是立法的滞后阻碍了非全日制的良性发展,《劳动合同法》虽专门规定了非全日制有关问题,但法条简单,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实际生活中各用人单位做法不一,非全日制工人权益屡遭侵害,完善立法是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制度良性发展的关键。本文在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的订立、解除及非全日制就业者的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认为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订立的形式也应借鉴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以书面形式为原则”,目的都是一样的,即减少纠纷,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利益。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解除也不应仅仅局限于“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而应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以防用人单位滥用此条款,侵害劳动者权益。第四章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制度的完善。对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制度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资、工时、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关于非全日制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本文认为应该从确立就业优先观点入手,完善劳动保障法规,加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为非全日制工人提供完备的社会保险,以解决非全日制工人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