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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犯罪与经济发展程度无关,与社会体制无关,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国外,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受贿犯罪一直都在发生并将长期存续下去,只是发生率和程度不同而已。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目前,受贿罪在我国仍处于高发态势。根据党的十七大的精神,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仍是党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打击腐败犯罪仍是政府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权"与"利"为交易本质的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危害不可小视。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又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了贿赂的范围问题,首先通过列举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比较引出关于贿赂范围的理论争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界定贿赂范围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及笔者的观点。第二章评介的是受贿罪的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笔者赞同实际受贿说。第三章介绍了《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部分相关内容,笔者认为"近亲属"的范围应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执行,而对于"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只需作形式审查即可,需要重点把握的还是本罪的实质即影响力问题,另外还应增加规定与本罪相对应的行贿罪法律条款,以更好的打击腐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