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庭之友本是英美法系国内司法中的一种制度,但当前却越来越多的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得以应用。这种现象的出现是与国际投资仲裁所面临的正当性危机分不开的。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主要采用了源自国际商事仲裁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与国际投资仲裁的性质兼容性不强,已经显现出私人利益侵蚀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的倾向。允许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是增强透明度、缓解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的途径之一。 同时,仲裁实践已先于仲裁规则作出了变化。部分案件的仲裁庭开始允许法庭之友参与仲裁,NAFTA、ICSID以及 UNCITRAL仲裁规则也相继进行了修改或正在进行修改。 本文共分前言、主文、结论三个部分,其中主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制度的引入。讨论了源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投资仲裁模式在保护公共利益以及透明度和民主方面的不足,引出法庭之友制度有助于应对正当性危机。接着从规则和实践两个方面介绍了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中法庭之友制度的现状。 第二章,法庭之友的资格和能力。首先,讨论了要作为法庭之友参与仲裁时,申请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其次,探寻了作为非争端方,法庭之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可以获得什么样的权利以及承担怎样的义务。 第三章,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引入法庭之友制度是为了克服当前面临的正当性危机,但法庭之友也会对既有的某些理念形成冲击。因此,应当正确看待法庭之友制度,既要肯定其价值,又不能忽视其负面影响,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第四章,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制度的完善。增强透明度已是投资仲裁发展的大势所趋,法庭之友的参与应当成为秘密性的合理例外。由于法庭之友制度主要源于英美法系,且当前作为法庭之友制度的NGO大部分来自发达国家,能否排除不恰当的影响,公正地履行法庭之友职能就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为自己利益而参与仲裁的法庭之友较之一般法庭之友应享有更多的权利,而且庭审公开将会是国际投资仲裁的下一步发展方向,法庭之友应当能够参与到庭审中,进一步推动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