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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工业化带来了环境侵权问题的产生,环境侵权由于其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复杂特性给相关法律观念和制度带来了深刻变化,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承担方式等都被重新诊释或调整。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一万五千字。第一部分“跨国公司对环境的影响及其典型案例”。在分析跨国公司环境影响的基础上概括论述跨国公司的环境损害问题。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并未认真执行当地的环境政策,由此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对东道国的环境污染以致环境损害便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可能与事实,追究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责任相应也成为必需。第二部分“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及障碍分析”。是本文的重点之一,结合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环境损害特点,探讨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承担面临的障碍以及突破障碍的途径。跨国公司由于法律的属地局限被分割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实体,突破这种独立性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责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面临着不可逾越的障碍。唯一可能的途径是透过母子公司间的股权联系,追究特殊情况下的母公司责任,而这又要求突破传统法律制度关于有限责任原则的设计。因此何种情况下突破有限责任原则使追究母公司责任变得合理构成本部分探讨的重点。第三部分“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本文论述的又一重点,着力分析跨国公司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带来的归责原则。发达国家能对环境损害受害人提供更有效的救济和更高的赔偿。因此,如果跨国公司母公司有可能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的情况下,比较利益的权衡使得在母国法院进行跨国诉讼成为受害人的理性选择。第四部分“我国关于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反观我国关于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立法的现状,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我国在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方面的立法存在相当的空白,无论实体法还是冲突法对此问题的应对都显得非常匾乏。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实体法,加强国际私法立法,为环境侵权损害案件提供有效的救济,而从更长远的考虑,则应构建环境成本内部化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