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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系指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这一行政行为当中的决策机关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进行的合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出具的、包含法律评价和处理建议等方面意见的公文,是一种法律上的评价性文件。就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法律属性而言,其属于政府信息。理由在于,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授权主体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判定某项信息是否是政府信息应当满足政府信息的主体要件、职责要件、手段要件及形式要件,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兼有之。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的规定,可知例外不公开条款主要指:“三安全一稳定”条款、“保密”条款以及“内部管理信息”条款、“过程性信息”条款。因“三安全一稳定”条款及“保密”条款在理论界实务界的界定都相对明确少有争议,对之只作了简要的说明,重点在于界定内部管理信息及过程性信息的内涵。通过对相关立法、案例、学界观点的梳理,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将二者信息的内涵界定如下:内部管理信息是指纯粹关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对公众无明显公共利益的轻微事项信息;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最终行政行为之前,行政机关之间或机关内部在讨论程序中提出的各种观点、意见、建议、方案等意见性信息,一旦公开将会损害行政坦诚交流的。其中不包括决策依据类意见性信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与“三安全一稳定”条款、“保密”条款、内部管理信息、过程性信息作比较可得出以下结论:就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与前两款事项的比较可得,因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内容的宽泛、不确定性,无法直接判定其是否涉及“三安全一稳定”条款、“保密”条款;就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与后两款事项的比较可得,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既非内部管理信息,也非过程性信息。综合上述比较结论,根据政府信息的公开原则,初步判定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具有可公开性。当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公开也存在例外: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内容涉及“三安全一稳定”条款、“保密”条款时,仍需依照该两款例外不公开条款的规定对待,且需遵循“区分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