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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一事不再罚”原则做了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来在法学界争议很大,由此更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也存在诸多的分歧。同时,在执法应用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麻烦。实践表明,对于这一原则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在执法领域的不统一,并且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状况正曰趋严重。在“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与运用已成必需。《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条中的表述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文分四部分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起源及发展,根据相关资料分析其来自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同时,也提出了与其不同的观点,指出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对《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了初步释义,指出了其包含的三层含义:一是已受处罚的行为不应根据同样的法律规定再受处罚;二是同一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依据同一条法律规定而进行处罚;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然后提出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几种争议,逐一展开剖析,对“一事不再罚”大致有四种不同解释:一是指个人或者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者多次;二是指同一行政机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能重复处罚;三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四是指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已作行政处罚的,不应当再实施处罚。本部分还分别从法理学层面及立法层面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再认识,提出了独到的看法。其中从立法层面对“一事不再罚”的认识中提出“一事不再罚”由于立法设计上未在总则出现的原因而应认定为是一“规则”而非“原则”的观点较大胆新颖;第二部分则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了详细解析,分别对其中的“事”与“罚”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事”与“罚”的关系。在对“事”的界定中,分别从以下几个基础关系着手分析把握,“一事不再罚”中的“事”是受行政相对人制约的事,是受时段制约的事,是受地段制约的事。在对“罚”的界定中,分别从罚所受制约因素的影响对“罚”进行了解析,即行政主体对罚的制约,处罚规则对罚的制约,处罚的种类对罚的制约。在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事”与“罚”的相互关系中,分析其关系如“罚”与“事”具有对应性,具有因与果的二次转换性,具有合量性。然后本部分结合刑法学原理又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了分析,这也是本文的突出之处,在此运用了刑法学中相关原理从事数形态与法条竞合两方面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事数形态及处罚运作规则和法条竞合与处罚运作规则,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了阐释;第三部分论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及适用的例外情形,其中在适用方面本文从同一违法行为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如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法律或者法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处罚权,但行政处罚的种类相同的;或者同上而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同的;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机关实施处罚。其中“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的例外行为有持续行为及连续行为,例外情形有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并处、行政处罚的转处、行政处罚的转罚、行政处罚的分处、行政处罚中的专属管辖、追加处罚以及合并执行等;第四部分对完善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提出了建议,首先在立法设计上针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表述缺陷予以分析,然后提出三个解决原则,即专职部门优于一般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处罚的原则、层级低的部门优于层级高的部门管理处罚原则、组建联合执法机构以共同名义进行处罚原则。其次在法律适用上对“一事不再罚”提出了完善意见,指出要切实适用好已经确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采取“先发现”原则,建立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制约机制,遵循处罚救济原则并为当事人设立有效的救济制度等。本文在理论阐释的同时,注重结合工作实践,运用了大量详实而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说明。并且从不同角度分层次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相关原理、适用问题及制度完善进行了全面论述,充分运用各种论证方法,围绕中心论点,合理运用论据,对本文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展开论说。论者选取该题材进行论述,冀求以此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与裁量有所帮助,促进行政工作步入合理高效的良性循环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