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全球第一家网络借贷公司Zopa诞生于英国。作为普惠金融和“金融脱媒”的一种尝试,在欧美发达的征信体系支持下,网络借贷在欧美得到了快速稳健的发展。网络借贷于2007年传入我国,早期因缺乏较完善的行业规范和成功范例,行业发展较为缓慢。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需求骤然放大,2013年至2018年网络借贷行业迎来了爆发式的发展,高峰时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达5000家左右。网络借贷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深度融合的产物,但互联网金融本质依然是金融,传统金融所具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等风险,互联网金融同样具有。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特有的跨地域、跨行业、跨机构、技术密集等特性,互联网金融还兼具操作风险、数据安全风险等非传统的和隐性的金融风险,加之网络借贷发展早期政府对网络借贷持鼓励发展态度,网络借贷性质不明确,内部治理不完善,法律监管乏力,导致我国网络借贷在发展过程中各种问题和风险层出不穷。因此,研究网络借贷各主体所涉风险和法律问题,探求网络借贷的法治化发展道路,有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科学厘定研究对象的基本要素是实现论证深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文章首先介绍了网络借贷的概念、经营模式、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并重点就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进行阐述,指出网络借贷是一种全新的金融理念与方式,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之间借助网络借贷机构所进行的直接借贷,其既不同于银行贷款,也不同于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借贷,从机构性质上来说,网络借贷机构的法律性质既非金融机构,也非类金融机构,而是信息中介机构。在风险及所涉法律问题的探讨上,立足于网络借贷横向主体的角度,对网络借贷出借人、借款人及网络借贷平台可能涉及的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解析,研究分析网络借贷合同效力、民事责任、债权转让、期限、金额拆标、非法集资、诉讼管辖、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在网络借贷非法集资问题上,围绕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结合实践提出了网络借贷中非法集资行为“四性”的认定标准。非法集资行为是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标准不一,难以把握的问题,对此提出区别的关键在于衡量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在网络借贷平台债权转让问题上,深入剖析了平台债权转让中“专业放贷人”模式,指出在“专业放贷人”模式中,专业放贷人往往是平台的高管,网贷平台与专业放贷人之间这种紧密的关系,容易为平台或者相关机构自融及庞氏骗局提供运作的土壤,也极易发生虚假债权、资金池和高杠杆现象,因此“专业放贷人”模式应为法律所禁止。网络借贷发端兴起于英美等金融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已构建起成熟的网络借贷法律体系,对于其它国家而言,其立法思想与制度已起到了事实上的示范法作用。纵观网络借贷发展成熟的国家,其体制机制各有特点。如美国建立了科学完善的信用评估机制——FICO评分体系,该机制为美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平稳健康运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英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最大特征在于“双轮驱动”,即在政府机构实施审慎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日本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严把网络借贷入门关。文章在深入系统地探讨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机制优缺点的基础上,总结出了提高立法层级、建立明确的披露标准、构建监管协调机制、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构建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可为我国网络借贷发展借鉴的有益经验。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典范,既具有传统金融风险,也具有因互联网而生的特殊风险,存在引发宏观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监管。但规范滞后于发展,法律滞后于市场的情况在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中也同样存在。文章从宏观管理角度深度剖析了我国网络借贷监管制度中存在的体制机制缺陷。在监管导向上,指出我国对网络借贷的监管反复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根本原因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在监管模式上,深入分析了现行分业监管模式所难以克服的监管套利、监管竞争、信息不对称、抑制金融创新等弊端,得出分业监管模式已不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的结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指出我国现有网络借贷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立法层级较低、效力有限,部分法规滞后严重等不足,不适应产业发展需求,而作为网络借贷行业运营和监管的基本制度设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亦存在对网贷平台的定性有失偏颇,缺乏对资本及从业人员的门槛设置,以及利率与收费规则缺失易引发高利贷风险等疏漏。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具有法治精神的治理是依据公平正义之规则所实现的治理。因此,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网络借贷治理体系是文章的最终研究目的。文章提出了我国网络借贷治理体系的构建设想:在监管理念上,提出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树立柔性监管、适度监管、原则监管与与规则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理念。在网络借贷立法体系完善上,建议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层级,建立行业准入制度,科学界定业务边界明确风险底线,设置利率管制规则、完善平台退出机制,明确平台法律责任。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提出确立倾斜、适度保护的基本原则,完善金融消费者“三权”保护制度,创设完善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等构想。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强调积极推行大数据征信,加强征信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建设,制定统一的网贷征信数据评价标准,大力发展个人征信。在网络借贷行业自律上,倡导政府监管部分行政职能转移,完善自律组织管理体制,明确行业自律惩戒机制。强化网络借贷科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网络科技监管互联网金融,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创设实验性监管模式,提出在网络借贷监管中实施沙盒监管模式,具有较强的双向交流性质的沙盒监管不但可以将信息从监管方传达到被监管方,还可以将信息从被监管方反馈到监管方,从而实现制度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