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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作为记录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的书面载体,作为司法公权力运行的产物,其价值不仅在于给出个案裁判结果,还承载着彰显社会正义、宣扬法治和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重任。要实现上述目标,透彻说理必不可少。刑事判决书因关乎重大人身、财产安全,更应当加强其说理从而实现惩恶扬善、彰显司法公正的社会效果。判决书说理也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但刑事判决书说理效果不佳,判决书接受度不高的问题仍旧存在。尤其是随着文书上网制度的推行,公众在接触到更多刑事判决书的同时,判决书说理方面的不足也显露在大众视野中。如何完善刑事判决书说理,让正义更好地表达,以提高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修辞的角度切入,以解决刑事判决书说理困境为出发点,在分析刑事判决书说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对法律修辞的理论的阐述,分析其在完善刑事判决书说理方面的优势和具体方法,以期为完善刑事判决书说理内容,提高判决书可接受性提供一种可行的进路。一份优秀的刑事判决书应阐明事理、释明法理并讲明情理。而今我国大部分刑事判决书说理仍流于形式,存在事实认定说理不充分、法律适用说理不到位、辩护意见回应不充分、缺少适当情理说服等问题。究其原因是部分法官采用的说理方式存在问题。一些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多是单纯依仗司法三段论这种形式逻辑来论证说理。司法三段论在保证判决论证形式的有效性、限制法官恣意、彰显司法理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无法充分刻画司法裁判的全过程。司法三段论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规范的发现、解释和适用、审判过程中的价值判断等不能予以说明,当受众对前提和结果提出质疑时不能予以回应。此外部分法官还采用独白式的说理方式,在判决书中自说自话,忽视对判决受众的说服。司法三段论和独白式说理的不足表明了刑事判决书说理寻求其他方法的必要性。以说服目的的法律修辞,为完善刑事判决书说理方式的不足,提高判决书的可接受性提供新的方法进路。法律修辞不仅是遣词造句的语言技巧,还是一种理性的论证方法,二者结合对增强判决书说理性发挥重要作用。论题学理论,图尔敏论辩模型和佩雷尔曼新修辞学思想是法律修辞的主要理论,其中的“问题思维”、“听众理论”、“共识”等核心理论为法律修辞在刑事判决书说理中的运用提供理论指导。法律修辞也在完善论证说理内容,提高结论合理性、实现对听众说服,提高判决接受度以及规范公众行为,树立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运用法律修辞来完善说理刑事判决书说理需掌握其具体运用方法。就运用场域而言,法律修辞在刑事判决说理中运用广泛,其主要可以运用于案件事实的建构、法律适用说理和情理说服等方面。在运用方法上来看,首先要准确把握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的区别和运用限度,在说理过程中主要运用平实、朴素的消极修辞必要时辅之以生动感性的积极修辞使刑事判决书通过恰当的表达方式实现对听众的说服。其次根据听众理论的要求,在判决书说理中要以听众为中心,根据不同听众的利益需求选择不同的表达的方式有侧重的撰写说理内容以实现对听众更好的说服。最后刑事判决书可以通过言语技艺层面的修辞策略和论证层面的修辞方法的运用从言语和论证方面完善说理的内容,实现对听众的说服。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法律修辞一方面可以加强判决书说理,另一方面也可能被滥用而消解法治。同民事和行政判决书相比,刑事判决书具有强烈的公法特性,其说理应更加谨慎,其在运用修辞说理时也更要注意把握限度。因此法官在运用修辞说理时要坚持以法律和逻辑为前提,必要、适度地使用修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