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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在近年来使用的广泛和频繁,使得民用无人机对公民隐私权侵犯的风险不断加大,相关案例也逐渐增多。民用无人机作为技术手段,本身是中立的,但是它可以对公民的各种私人信息轻而易举的获取,能够对公民正常生活进行骚扰,并且具有拍摄记录功能,这些相关功能发展越完善,越会对个人的隐私权造成更大威胁。隐私权本身内容上具有不确定性,许多方面依赖于司法实践上的具体裁量,故而民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容易,在私人信息、私人数据的获取上优势明显,但是对其规制,相对比较困难。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立法虽然起步较晚,当下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框架,宪法、刑法和民法中都对隐私权提供了保护,但是由于其对隐私权的保护模式相对比较粗糙,特别是没有阐述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形和方面以及保护方式,特别是民用无人机对隐私权的侵犯形式,主要体现为对隐私权人的跟踪、拍摄和对其隐私信息、数据的上传、使用和分享等,在该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仍旧属于空白地带。我国无人机监管的相关立法则欠缺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更为细致的监管,未能够真正落实民用无人机的登记备案,同时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何种原则方式展开监管,也尚且不明确。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经验表明,对民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活动的法律规制,一方面要加强对于民用无人机本身飞行活动和其驾驶员方面的管控;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对民用无人机获取的数据和他人隐私信息在传递、使用和支配上的管理。具体而言,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于民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活动加强管控,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法律法规对民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活动的监控方式上,采取行政监控和行业内控结合的方式。就无人机飞行本身的管理上,各国大多采用管理无人机驾驶员和无人机本身飞行活动的方式,来对无人机具体的飞行活动进行管理。我国当下对于民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立法规制要遵循体系化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规制全面性原则和责任相称性原则,在具体法律制度上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飞行的行政监管,使得民用无人机飞行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则要针对民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专门立法规制。从前一方面角度出发,要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飞行的监管,落实细化民用无人机的备案登记制度,对民用无人机飞行目的、方式和路线加强管理,明确民用无人机违反监管规定后的相关责任的承担。就后一方面角度出发,明确民用无人机数据搜集、传递、使用中各主体的保护隐私义务。明确民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后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使得相关主体在其无法履行证明责任的范围内承担对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