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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因此,财产权是宪法与宪政保护的重点对象,没有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也就没有宪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公民对其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极大自由,是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权神圣性带来了种种社会问题,于是财产权相对性便得到了各国宪法的确认,建立了征收法律制度。在我国,传统征收理论认为征收即行政征收,它包括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两种形式。并认为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差别体现在财物处分的程度不同、后果不同等方面。我国传统征收理论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征收范围的狭窄性,认为征收就是行政征收,即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分标准不明确;强制性与缴纳的法定义务之间的矛盾性。我国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中对土地征收和公民私有财产征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促进了我国财产征收理论的发展。具体而言,其进步性主要表现为:区分了财产征收与财产征用之间的差别;扩大了财产征收的范围;完善了财产征收的条件。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的财产征收理论经过宪法修正案的完善后,还面临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何解决传统理论中的征收和宪法修正案中征收之间的冲突;如何确定补偿的标准;如何体现财产征收中的正当程序以及关于财产权的额外限制。为了完善我国的财产征收理论,学者们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但均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我国的财产征收理论应该涵盖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征收——征税和收费和宪法规范中的征收以及对公民财产权课以特别公法义务的行为。而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应该属于公益征收的范畴,是宪法意义上的征收。可以用财产征收这一概念来指称广义上的征收概念,并以财产征收这一概念统帅公益征收、行政征收以及公益限制这三个下位概念。因此,我国财产征收的形式有公益征收、公益限制和行政征收三种。财产征收的主要形态是公益征收,人们常说的狭义征收是指公益征收;行政征收和公益限制只是广义上的财产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