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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所有权保留买卖形式的兴起,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法学研究催生出了影响至今的概念——期待权。期待权的概念出自德国法学家的著述,它的提出为更好的衡平附条件法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指导。在期待权概念中,最为典型的当属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中心,买受人的期待权涉及诸如性质、让与、善意取得、设定负担、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期待权的保护等问题。本文将从比较分析代表国家与地区的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出发,探求如何更好的保护买受人期待权、如何更好的使多方利益得到衡平、如何更好的将期待权概念应用于我国实践中去。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所有权保留之期待权的基本问题。期待权概念为德国法学家首创,却对社会实践与法律实践带来巨大影响,且影响波及广大民法法系甚至普通法系国家,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何谓期待权,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期待权是简单期待的强化,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即一定的确定性、某些权利特征及特定的法律保护,期待权是权利取得人享有完整权利的特定效力的不完整权利。符合这些特征的期待权,最为典型的是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向来有否认说、物权说、债权说、特殊权利说等多种观点,笔者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为物权,物权法定主义不应僵硬的限制新物权的产生、且买受人的期待权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应赋予其物权地位。第二部分为买受人期待权的积极效力。所谓积极效力,是指买受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对期待权予以处分,而不受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干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买受人可将期待权自主的让与第三人,无须出卖人同意与协力,在条件成就时,第三人直接从出卖人处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也可在期待权上设定权利质权等负担,出卖人不得干涉。买受人期待权的这些积极效力,印证了它的物权性质,而买受人期待权的物权性质,决定了它的一系列物权性效力。第三部分为买受人期待权的消极效力。所谓消极效力,是指出卖人或第三人对标的物亦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为了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买受人可以以其享有的期待权而限制甚至排除他人的权利,形成了期待权的对抗性质。具体而言,首先,出卖人不得随意行使取回权且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买受人仍享有回赎权及其他补救性权利。其次,出卖人处分存在期待权负担的标的物时,只有将标的物现实交付给受让人,且受让人善意的前提下才能获得无负担的所有权,否则买受人的期待权仍将存在于标的物之上。第三,在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时,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都不得排斥买受人的期待权,只不过在抵押权已经登记之时,抵押权人可享有优先效力而已,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则不享有任何对抗买受人期待权的效力。第四,在期待权与留置权冲突时,留置权处于优先地位,但买受人可向出卖人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部分为买受人期待权的法律保护。在标的物受到出卖人或第三人侵害时,由于买受人享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决定了买受人将享有较大的利益。在出卖人的债权人对标的物强制执行时,买受人可作为案外人对标的物的执行程序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裁定撤销、改正或中止执行程序。在出卖人破产时,买受人应能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合同,以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破产管理人不得拒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