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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会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势必会使原合同关系发生彻底改变,因此法律法规为了限制解除权被过度滥用,尽可能地减少给解除相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另一方享有对解除提出异议的权利。目前由于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和详细,导致很多争议的出现,主要出现了性质界定不明、适用方式与范围存在争议、合同效力状况、司法机关审判实践不统一等问题。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不明确、不完善,使得合同解除异议制度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由于制度自身存在缺陷,使合同解除异议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现存的问题主要有异议权的性质不明;异议应如何行使;异议期间的性质不清;异议期间有无溯及力;行使异议权的法律后果存在争议等。关于异议权的性质主要有请求权、诉权、形成抗辩权、不是权利等观点,异议权实际上应是特别规定;关于行使异议的方式存在单一和多元两种观点,多种行使方式更利于异议的表达;关于异议期间的性质及溯及力,主要有异议期间、诉讼时效等观点,以及有溯及力两种相对的观点,异议期间实际上属于特别规定且不具有溯及力;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主要有收到通知时和裁决作出时等观点,合同应在裁决作出时解除;关于逾期异议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观点,此时仍应对解除进行实质审查。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应从制度理论层面与具体行使规则层面进行调整完善。通过对合同解除异议制度进行分析和整理,并借鉴域外相关制度设计的有益经验,明确有权解除才适用解除异议制度,无权解除、无理由解除等根本不适用解除异议制度;通过拓宽提出异议的渠道、对逾期异议实质审查、明确合同效力状态等具体做法完善我国的合同解除异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