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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上多数国家及国际条约对合同解除进行了规制。本文旨在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合同解除制度的比较和分析,阐述我国合同解除制度之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建议,为我国在修订《合同法》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简述合同解除制度的产生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合同解除的立法及合同解除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性质是违约的受损害方采取的救济措施。大陆法系多数国家,认为合同解除是单方解除,本文认为合同解除应按照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分为单方通知解除和双方协议解除。大陆法系国家多在民法典分别建立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制度,以求更精确地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合同法未严格区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合同自始消灭,还是向将来消灭。其次,论述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及国际条约关于法定解除条件的对比,认为我国在立法结构上应将法定解除及其条件规定在违约救济中,而不应规定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此外,从各国立法看,各国均未将不可抗力单独列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将其单独列出作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不利于法定解除立法体系的简洁和明确,容易引起混乱。再次,论述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由于我国《合同法》关于解除权行使的相关规定较笼统,在实践中因现实情况的复杂多样而显得操作性不强。通过对实践中所遇问题的梳理,建议我国《合同法》在修订时应完善相关的规定。最后,论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合同解除产生消灭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应是溯及既往的解除。合同解除不存在不能恢复原状的问题,合同解除都应使双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为避免溯及力问题的长期争论不休,应摒弃溯及力问题,规范如何恢复原状。合同解除产生损失赔偿的义务,损失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但应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文的研究方法是针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在适用用时存在的问题,考察合同解除制度的产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国际条约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通过对比,阐述各自合同解除制度的利弊,并结合案例分析阐明我国合同解除的缺陷和尚需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