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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其关注重点在于人在生病、年老、失业、伤残失去工作能力或各种灾害情况下的生活水准的保障权以及在生存权实现基础之上的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源于人类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自身生存和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是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飞速发展而兴起的一种以社会弱势群体为对象的保障工具,被称为“社会安全网络”。社会保障从无到有,从最初的贫困救济措施到现代化的社会保险行动,深刻地表达了人们对社会保障权的珍视与关切。书写在宪法文本上的社会保障权要转化为具体、现实的权利必须确立社会保障权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获得救济的地位。人们对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虽然有着巨大的认识分歧与理论争论,但是通过对印度、美国、德国、法国以及区域性人权法院对社会保障权案例的考察,一个肯定的结论是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不容置疑。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的研究对于构建和谐公平的社会具有现实意义。市场经济追求效率和利益最大化,财富和机会的配置是按市场规律自发的调节作用,其实现的平等是形式上的,结果未必公平正义。市场竞争的失败者或社会弱势群体并没有获得实质的财富和机会的公平分配,导致社会贫富分化和社会不和谐的后果。社会保障权是一种社会权,其价值理念是社会整体公平和正义,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实现实质正义的目的。目前我国社会贫富悬殊,基尼系数已突破社会安全线,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对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机制研究能够为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现实的应对性策略。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有权利就有救济,传统上社会保障权的救济主要囿于社会保障争议的调解、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这种私法上和公法上救济机制很难适应解决兼有有私法和公法性质的社会保障权益纠纷。一方面需要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完善和改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使社会保障权作为一般权利得到救济,例如要突破传统诉讼严格当事人适格和受案范围的规定,扩大社会保障权的救济范围,简化诉讼程序,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引入社会保障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充分救济公民社会保障权益。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将宪法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直接依据或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使社会保障权作为宪法权利得到救济,所以,中国引入社会保障权宪法诉讼可行且必要。我国宪法救济的路径需要作出选择。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在少数案件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直接援引宪法条文裁判涉讼行为的合性性,或者通过对普通法律进行扩张解释,间接适用宪法权利规范裁判涉讼行为合法性,从而实现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我国必将改变此种含糊不清的局面,必将引入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社会保障权具有社会权属性,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对社会保障权的救济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要构建我国独特的、专门的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机制,在审判机制、程序设计、制度保障和司法救助等方面体现社会保障权救济的及时、充分和高效等原则,避免传统双轨制救济的不足。我国应当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公益诉讼,保障社会弱势主体能够接近正义,使社会保障权全体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成为制度性的要求,在社会保障权领域实施公益诉讼尤其需要立法先行,为之奠定合法性基础。另外,我们应当注意到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毕竟受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种因素制约,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单纯依靠法律的手段不足以解决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问题。在充分利用司法救济手段的同时也要注意克服其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