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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责任,是指使用人为自己的业务而使用被用人,对被用人执行其业务活动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对该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和使用人对被用人在工作中自己受到损害的工伤赔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用关系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使用人责任制度已然成为当代侵权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在使用人责任制度的适用中,使用关系的确立是最基本的问题,因为使用关系的有无直接决定了使用人责任制度适用可能性的有无。所以,使用关系之认定在使用人责任制度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关系的认定往往是法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在使用关系的认定上又往往困难重重,意见不一。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必须有适当的认定标准,能够指导区分各种相似但不同的法律关系,这正是本文所希望解决的问题。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主要采用案例分析和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在研究路径上,本文将首先通过对我国历史和当前的立法进行梳理的方式对我国的使用人责任制度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使用关系的类型;然后以案例为引导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使用关系的认定进行分析,从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中总结出适当的标准;接下来对使用关系的认定进行比较法研究,从中寻找可资借鉴的经验;最后在对使用人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比较法中可资借鉴的经验,对我国使用关系认定所应遵循的理念和标准提出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司法有所助益。使用关系的确立是使用人责任制度中最基本的问题,而要准确地进行使用关系的认定,又必须将其放入到整个使用人责任制度中去考察。要了解我国的使用人责任制度,就有必要从历史和当前的角度对立法进行一个概览,然后再从中提取出我国的使用关系的类型。因此,本文第一章首先对我国使用人责任制度的立法沿革进行了一个概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立法中使用关系的总结,并对其进行了归类。对我国当前立法中所体现的使用关系进行的总结和归类主要是基于立法的表述而得出的,是静态的。而要真正得出使用关系的认定标准,必须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不同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的研究,从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中总结出适当的标准。因此,本文第二章主要是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相似法律关系进行了区别,主要涉及到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帮工关系之间的区别。另外,本章专设一节对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家政工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由此引出了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和第35条对用人单位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区别对待的讨论。本文第三章对使用关系的认定进行了比较法研究,从控制标准开始,分析了控制标准的含义和适用原因,及其所面临的困境;然后对控制标准困境的应对进行了分析,其中,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对控制标准放宽解释的方法,而英美法系国家确立了综合标准的适用。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将雇佣关系鉴定得更加宽泛,而其背后的原因在于雇佣关系概念的存在并不是空洞的,其是雇主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所以,雇佣关系的认定必须考虑雇主责任制度本身所欲实现的目的和价值。使用关系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其是使用人责任适用的前提,所以其认定必须符合整个使用人责任制度的立法理念,好的使用关系认定标准必须符合使用人责任制度本身所欲实现的立法目的。故对使用人责任制度立法理念的研究甚为重要,其可以为使用关系的认定提供最高的指导。因此,本文第四章对使用人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了讨论分析,主要涉及到过错、风险和保护受害人,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我国使用关系认定所应遵循的理念。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语,概括了本文的主要结论。当代使用人责任正呈现着扩张趋势,一方面,无论是对使用人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国家,还是对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人责任实际都已经趋向于一种无过错责任。另一方面,各法系在使用关系的认定上都表现出一种宽容态度,对使用关系的认定标准更加趋向于灵活化,使得使用关系的范围得以扩大,进而引发使用人责任适用对象的扩大。而这些变化的原因就在于使用人责任制度本身所追求的立法价值——分散风险,并且使受害人获得赔偿。使用人责任并不是一种法律上逻辑推理之产物,而是一种社会政策考虑的折衷物。我国法律关于使用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使用关系认定的司法技术可以很好地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因为使用关系的认定更多的是一种司法技术上的问题,法律不可能将使用关系的认定规定得非常明确,而这就恰好给司法中以对使用关系的认定来引导整个使用人责任制度的适用对象留下了空间。使用人责任制度所欲达到的立法效果直接影响了使用关系的认定,而使用关系的认定又决定了使用人责任制度的适用对象,所以,使用关系的认定扮演了一个传导的角色,很好地将使用人责任制度的立法价值与使用人责任制度的适用连接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