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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解,在排除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合意解除”“约定解除”等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前提之下,传统理论认为,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能由守约方享有和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守约方的救济途径,故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若违约方也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则与我国《合同法》所奉行的“合同严守”“公平正义”等精神相违背。然而,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打破了“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享有”的传统做法,为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违约方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主动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越发普遍,此时,若不赋予其相应的合同解除权,其无法摆脱“法锁”,可能就会导致其损失进一步扩大。这与公平正义的原则相违背。但是,法律的不明确性使得司法实践中针对“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这一问题做法并不一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违约方的利益。文章针对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及其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在考察借鉴域外典型国家对此问题的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应的构建措施。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及国内外针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研究现状。包括文章大致的研究思路与论文的框架结构。第二部分,介绍合同解除权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包括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含义界定及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性质的确定。此外,还从理论及司法实务方面肯定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理论方面主要包括合同解除权的立法目的、效率价值、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四个方面进行论证。司法实务方面则从实践中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频发及实际履行在实践中的不足进行论证。第三部分,介绍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我国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现状则主要从立法现状、理论争议、司法现状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存在问题则是从违约方解除权行使条件及法律缺失等方面进行介绍。原因则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及法律思维的差异性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介绍域外典型国家对违约方解除权的适用,并从中汲取经验。主要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四个典型国家的做法。第五部分,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构建措施。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介绍。立法上则主要包括明确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适用范围及行使后果。司法上则是针对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