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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中,法官居中主持双方当事人,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就行政争议进行沟通协商,从而使双方达成合意,最终终结行政诉讼程序的制度。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相比于传统的行政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会更高效的解决案件;促进解决诉求的方式多元化;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分析得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原则不统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狭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程序不完善以及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监督和救济机制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能发挥其最大的优势,不能有效帮助解决行政案件的纠纷,行政诉讼应充分考虑发挥调解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积极调解,以最大发挥诉讼的目的。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解决官民之间的纠纷,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还属于初步发展的阶段,仅用单一的法条规定难以起到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因此建立健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首先统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原则,包括行政诉讼调解合法原则、确立诉讼主体间平等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及有限调解原则;其次扩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除了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外,增加行政裁决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行政指导案件以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再次完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程序,包括完善行政诉讼调解的启动程序,完善行政诉讼调解阶段的程序以及完善行政诉讼调解的终结程序;最后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和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救济机制。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与民”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