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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是把双刃剑,既可为东道国带来充足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也可能给东道国带来诸如国家安全、知识产权创新等负面效应。为了扬正抑负,许多东道国都制定了外资法律制度,规定了政府作为义务和服务义务,以此把好外资入口关。尽管我国关于外资立法的数量不少,但内容不够完善,如没有对政府服务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国际国内形式更加复杂,传统的管理型政府不符合现实需要。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政府职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明确政府服务义务,提高利用外资的效率。外资立法应当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劳动就业和促进技术创新等作为外资立法的宗旨。国家安全不仅关乎国家的兴亡,还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科技是国之利器,决定国力、改变国运,科技创新是增强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制定良好的外资法律政策是外资准入中政府的首要服务义务。建立健全外资法律制度,有助于外国投资者明确投资方向,提高资本利用效率等。同时,制定专门的法律政策,统一内外资待遇标准也是国民待遇制度的要求。良好的法律政策既是外资安全的保障,也能实现我国真正利用外资的目的,促使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政府应当在外资准入中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由于权限和能力问题,外国投资者无法获取某些比较专业的信息,作为服务部门,政府应该为其提供我国的劳工信息、金融税务信息以及物价信息等,制定完善的经济发展规划,提供我国重点引进外资的行业信息以及差异悬殊的区域信息,可以让外国投资者更好地明确投资方向。政府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各种信息也是为了合理引导外资流向,充分利用外资。在外资准入中,政府应该简化审批程序,提升备案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对涉及到特别管理措施目录的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把好外资准入关,维护国家安全;对于一般项目,简化备案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