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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施行立案登记制度后的第一年,规范上,立案登记制似乎降低了案件受理的门槛,旨在保护纠纷当事人的诉权,但笔者发现,面对新的立案制度,法院方面依然沿袭着过去的做法——对案件的受理加以“合法性限制”。过去,出于缓解大量案件带来的压力,或者避免一些敏感案件等原因,法院会通过司法政策调整的方式,将部分案件拒之门外,或者存在给当事人的起诉凭空设置障碍的情形。
法院法官在程序上的违法,或超越法律对案件的受理进行司法政策调整,给当事人设置起诉障碍的做法会给公众造成对法律规范的困惑。通过对制度实施现状与现有监督手段的考察,笔者认为可以设置立案监督机制,在立案庭法官不立不裁、超期裁定或不出具书面凭证时,当事人通过整理相关材料形成投诉意见,通过立案信访处反馈到立案监督部门,由立案监督部门直接对当事人的起诉作出受理或裁定,并规制立案法官违法违纪的行为。解决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困境,就是本文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现状,通过对实践现状的观察与了解,从中剥离出目前立案登记制度落实存在的问题分别是:司法政策调整手段的存在,使得当事人与法官对规范的认知不同;公民起诉时间成本依然过高;以及实务中法官违纪违法阻碍了立案登记制的实施。
第二部分分别从我国现实社会背景与立案登记制度自身的特点、功能结构这两个角度来分析导致以上问题的原因。“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根深蒂固、制度特征复杂混乱、以及监督机制的空白缺失,导致了本文第一部分所阐述的主要三个问题。
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部分国家的案件受理制度,主要关注德、日、英、美四个国家,并将这些国家的案件受理制度作了分析,讨论国外相应制度的内容,以及两大法系民事案件受理制度之间的对比,从中找出适合我国借鉴的理念和做法。
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个人设想。第一,严格控制司法政策调整的范围;第二,对案件受理范围进行明确;第三,设立立案监督机制,填补制度对接空白;第四,配套相应的案件分流制度;第五,加快网上立案的进程。
法院法官在程序上的违法,或超越法律对案件的受理进行司法政策调整,给当事人设置起诉障碍的做法会给公众造成对法律规范的困惑。通过对制度实施现状与现有监督手段的考察,笔者认为可以设置立案监督机制,在立案庭法官不立不裁、超期裁定或不出具书面凭证时,当事人通过整理相关材料形成投诉意见,通过立案信访处反馈到立案监督部门,由立案监督部门直接对当事人的起诉作出受理或裁定,并规制立案法官违法违纪的行为。解决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困境,就是本文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现状,通过对实践现状的观察与了解,从中剥离出目前立案登记制度落实存在的问题分别是:司法政策调整手段的存在,使得当事人与法官对规范的认知不同;公民起诉时间成本依然过高;以及实务中法官违纪违法阻碍了立案登记制的实施。
第二部分分别从我国现实社会背景与立案登记制度自身的特点、功能结构这两个角度来分析导致以上问题的原因。“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根深蒂固、制度特征复杂混乱、以及监督机制的空白缺失,导致了本文第一部分所阐述的主要三个问题。
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部分国家的案件受理制度,主要关注德、日、英、美四个国家,并将这些国家的案件受理制度作了分析,讨论国外相应制度的内容,以及两大法系民事案件受理制度之间的对比,从中找出适合我国借鉴的理念和做法。
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个人设想。第一,严格控制司法政策调整的范围;第二,对案件受理范围进行明确;第三,设立立案监督机制,填补制度对接空白;第四,配套相应的案件分流制度;第五,加快网上立案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