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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本文中,研究论述了船舶抵押融资法律关系中的抵押融资主体、抵押融资客体、抵押融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船舶抵押登记等问题,并对与一般船舶抵押融资模式相比,具有自身特色的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和单船子公司抵押融资模式,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设计。 作者首先论述了船舶抵押融资主体中抵押人的范围和种类,即船舶所有人和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对船舶所有人又分别按一人所有和数人所有两种情况进行了论述,其中对数人所有又分析了数人共同所有和数人按份所有两种情况。通过论述明确了不同种类的抵押人在抵押融资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在对船舶抵押融资主体论述之后,作者接着探讨了船舶抵押融资客体包括的范围。提出船舶抵押融资客体应包括船舶、运费和租金、保险赔偿金、征收灭失等的补偿金或赔偿金。 明确了船舶抵押融资主体和客体后,作者通过对反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设计,如陈述与保证条款、先决条件条款、约定事项、违约条款等,详细分析了抵押融资双方在抵押融资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内容,设计了一般船舶抵押融资的模式。对这一模式,作者又按单一贷款人模式和银团贷款模式两种情况,分别加以论述。 作者还对船舶抵押权的取得与登记对抗,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中对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作者提出应按同等次序受偿。 在设计了船舶抵押融资的通常模式后,作者又设计了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和单船子公司以所有船舶抵押融资模式两种具有自身特色的抵押融资模式。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中,根据船舶建造合同中规定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不同,作者将融资模式分为,船舶建成交付时转移所有权船厂作为抵押人的融资模式,船舶建造时立即转移所有权船东作为抵押人的融资模式,和船舶建造过程中转移所有权船东作为抵押人的融资模式,分析了三种模式各自的特点和利弊。并根据第三种模式设计了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的特色条款。 作者通过对单船子公司以所有船舶抵押融资模式中贷款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的分析,设计了一些贷款人可采取的降低风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