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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是指控方因举证困难或者举证不充分,致使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认定被告人犯罪,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并避免被告人被法庭宣判无罪,控方以降低指控强度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具有效率、正义、谦抑、民主四大价值。为了保证辩诉交易的良性运行,以美国为代表的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普遍确立起辩诉交易的四大原则,即被告人自愿、各主体参与、程序保障和法院形式审查原则。辩诉交易是一种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制度,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有着借鉴意义。我国具有引进辩诉交易的必要性,表现在:辩诉交易能提高诉讼效率并减少积案;减少刑讯逼供并真正鼓励被告人认罪;可以弥补简易程序的不足;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同时,我国也具有引进辩诉交易的可行性,表现在:实用主义在中国的不断深入奠定了思想基础;契约文化在中国的持续发展奠定了文化基础;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引入奠定了制度基础;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奠定了实践基础;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了社会基础。中国式辩诉交易并不完全等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必须确立起被告人自愿明知、被害人同意、有限适度、法院审查和交易公开的原则。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设计,应在交易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效力方面立足本土文化,借鉴域外经验,以确保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能够良性运行。同时,我国还应该做好辩诉交易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如建立庭前控辩双方证据展示制度、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确立被告人沉默权制度、扩大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和完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