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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裁判功能呈现虚化的特点。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确立至今,我国在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定位时过于强调其司法民主价值,因而忽视了其裁判功能。由于法院主导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实践,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沦为满足法院需要的产物,实际扮演着人力资源补充、案件协调的角色,陪审员制度的裁判功能异化成司法辅助功能。陪审团的实践经验表明陪审制度的裁判功能具有克服法治社会形式合理性法局限性的功能。法治和形式合理性存在天然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案件。陪审团在疑难案件中通过发挥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渗透社会价值理念以及修正、替换、架空法律规则的裁判功能,能够弥补、修改、促进法治社会形式合理性法。陪审团在法治社会发挥功能的实践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裁判功能的完善、法治社会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具体而言,在法治社会应当以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适用于作为形式合理性例外的疑难案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应当和与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证据规则的完善相结合,应当从陪审员职权、合议庭结构和评议过程以及选任等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最新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裁判功能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本身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