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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早在西周时期就发挥着积极地解决纠纷的作用,至今更因其平和有效的特征并作为我国民间和司法程序主导型纠纷解决手段不断彰显出其独特的魅力,被人们誉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防线”。然而,近几年关于“调解热”的研究暴露出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许多问题。从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程序结构模式属于职权主义类型,这必然造成诉讼调解过程中诉权与审判权的配置失衡,也必然会导致了立法时程序结构模式设计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弊端,从而出现“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的现象,既违背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又与司法公正的目的相悖。因此,对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分析以实现调解制度的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首先,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简要介绍了民事诉讼的起源与发展,将调解制度放入了我国传统法治思想的文化背景,突出了调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并以此为基础上论述了调解制度的功能价值,进而总结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使调解制度在理论上符合一定的范式。其次,把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具体分析了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以法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或类似制度的特征,得出了我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差异,以便为我国调解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借鉴。其三,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剖析。把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都做了详细的分析,得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相关立法不完善、调解制度原则的规定不妥当、调解在制度方面的规定存在偏差、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法官为了上级要求的结案率、判调率而刻意劝调、诱调和压调以及法官对调解的实际操作能力差降低了调解的效率。最后,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措施。提出了实行“调审分离”模式,建立健全庭前调解制度,彻底重构调解制度的模式;重塑调解形象,构建落实调解原则,强化自愿原则并明确界定合法原则;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实施程序改革,强调调解采用不公开形式,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同时细化调解程序的启动,真正实现自愿公平,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引入证据开示制度,保证调解顺利进行,最后明确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强调解的稳定性;还要提高法官调解能力,开创调解新模式,使我国调解制度发挥出其最大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