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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类型学翻译理论为翻译研究开辟了新的视角,它使传统的对词汇、语句层次的探讨逐步上升到对文本的宏观方面的研究。根据这一理论,不同的文本类型都具有一定的功能,表达了语用者的特定意图。文本类型是确定文本的总体意图或功能的决定性因素,正确地把握某一文本类型的特点及功能能够帮助译者准确地认识和理解原文作者的意图和功能,因此文本类型研究对确定翻译标准及选择合适的翻译策略也有重要的作用。而法律类文本类型已成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确定法律翻译标准和选择翻译策略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Snell-Hornby的分类模式,法律文本被划分到特殊用途语言文本一类中。Peter Newmark将法律文本划分至呼吁型文本中,同时他也认识到法律、法规的主要功能是呼吁、命令功能,提供信息的功能是次要的。他还进一步将这种呼吁功能区分成为指引和命令两类。根据Sarcevic,在法学领域得到认可的语言功能两分法已经取代了语言学领域对语言功能的三分法。两分法的观点是,语言的主要功能为规范功能和提供信息功能。相应地,法律文本也可以被划分为三类:主要功能是规范功能的文本、兼有规范和提供信息功能的文本以及主要是提供信息功能的文本。第一类文本主要包括法规、法典、条约等,具有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功能;第二类文本有申诉、草案等;第三类文本主要包括法律学者的著作、文章等。本文以第一类文本即法律法规类文本为研究对象,因其具有国家强制性及广泛的社会规范性,影响范围到达整个社会,因此更具有指导意义。本文首先对英语和汉语法律文本各自具有的语言特点进行了分析,发现英语法律文本的词汇特点主要有使用中古英语、借用拉丁语和法语词、大量使用法律专业术语、使用模糊表达等;汉语法律文本的词汇特点主要是多使用合成词和多音节词、使用准法律用语、使用中性词等。句法层面的主要特点有,英语法律文本较多使用被动结构、复杂长句、动词名词化等;汉语法律文本的特点是较多使用虚词、“的”字句、“一心多定”等。在篇章层面,英汉法律文本宏观上皆遵循固定的组织结构,微观上则保持一致的表达形式。在语用方面,英汉语言中均存在固定的表达以传达法律条文的效力。接下来,分析了第852/2004号法规的语言特点,以便译者在译前对源文本的语言特点做到心中有数。对两个中文译本的对比主要从词汇、句法、篇章、语用、翻译方法等角度展开。每个层面均从不同角度对两个译文进行了对比赏析,分析发现,由于两个译本的翻译方法不同,所采取的翻译策略也不同。文本1更倾向于使用直译的方法,因此在词汇、语句层面显示出字字对应的特点;而文本2采用意译的翻译方法,翻译更为灵活,体现在语序调整,词性变换等,读起来更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尽管两个文本在表达上存在差异,但是二者均实现了法律翻译的目的和功能,都是可以接受的。本文认为,对文本类型和文本功能的研究,要求法律翻译者研习法律语言及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以及法律文本(特别是规定性法律文本)的功能和交际目的,从而帮助译者选择适当的翻译方法和翻译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