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业银行,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志物,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一方面,商业银行依靠自身的网点格局和强大的地域间与行际向结算能力,促进社会资金从盈余者向需求者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加速资金周转,是现代社会资源配置必不可少的中介人。另一方面,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商业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也扮演着政策执行者的重要角色,对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商业银行的运营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高负债、高杠杆率的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经营的过程也就是一个风险管理的过程;二是商业银行的高风险性决定了银行经营者容易产生盲目的利润追逐性,从而进一步加大了风险产生的可能性,2008年金融危机中,大型金融机构不计后果的金融创新就是很好的例证;三是负债对象的广泛性。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来源于负债,尤其是客户存款项目占有绝对比重。在我国福利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这一部分资金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救命钱。所以说商业银行的稳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商业银行高负债的经营模式、特殊的经营对象以及重要的社会地位决定了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正是实施监管的有效途径。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讲,通过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取得监管指标数据,并以此来判断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经营绩效和风险水平等情况,最终达到风险管制的目的。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讲,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真实可比的银行信息供其决策,通过“市场纪律”达到约束银行过度涉足风险产品的行为。目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下,企业会计准则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在“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指导下,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程度也不断深入。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迫切要求日益显著,我国商业银行不断发展壮大,各类银行犹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金融服务也愈加多元化,金融产品种类日新月异。银行业的发展对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新要求。加之,当前全球经济正处于后金融危机时代,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成为多次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的共识。面对这一监管观念的变革,我国金融行业监管观念也开始发生转变——从“微观审慎”监管到“微宏观审慎并重”监管。商业银行监管不再只针对银行个体,对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防范都提出了要求。“逆周期宏观审慎制度框架”的提出,动态的监管机制、多层次的“资本”体系、丰富的监管指标,从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深度上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因而,如何建设符合时代潮流和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是当前金融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旨在从银行监管角度出发,对当前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分析原因并提出政策建议。本文首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主要从商业银行的社会地位和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适度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商业银行因其自身特点既有披露信息的必要性,同时,也应当注意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披露能为商业银行带来更多资源与效益,在达到一个临界点之后,随着披露内容的增加、信息量增大,可能误导投资者,也可能给竞争对手可乘之机,降低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效益。其次,从系统性的角度出发,界定了本文所指的“银行监管角度”。基于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笔者认为应当将信息披露作为系统来看,那么,银行监管则涵盖了从信息产生到信息披露的所有监督管理,也即是说本文的商业银行监管涵盖了财政部会计司通过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信息的产出进行的规范管理、银监会和证监会对商业银行信息的披露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理清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银行监管的“市场约束力”作用链,找出了二者联系的重要载体——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问题。通过对财政部会计司、银监会和证监会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文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对比分析,从制定主体、面对对象、所处社会地位、侧重点四个方面解释了三者存在差异的原因。最后,在前文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五个政策建议。一是将商业银行信息的生产阶段到展示阶段看作一个整体,从全局观念把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系统考虑会计准则、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以及行业自律和中介组织等各方面的协调统一;二是以“市场约束力”有效发挥作用作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目标;三是通过分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合理引导信息使用者解读金融信息的办法解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度”的问题;四是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应以服务各行业的监管为定位;五是在国际监管框架下,结合“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吸取多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创造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化的、定量与定性披露相结合的“商业银行信启、披露体系”。本文的主要预期贡献在于:第一,以比较分析我国现有信息披露制度为主要方式进行制度研究。通过相关文献的整理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内国外经济环境的影响,集中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对比方面。而本文选取了商业银行监管的角度,从银监会、证监会和财政部会计司三个监督主体出发,对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二,本文所界定的银行监管角度包含会计和行业监管两方面。以往文献在探讨商业银行监管时,一般仅指银监会和证监会两方面。本文认为财政部会计司指导管理着全国会计工作,会计准则也规范了商业银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工作流程,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和实际利率法,颁布了CAS22、CAS23、CAS37等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使得会计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关系更加紧密,因而,结合会计和行业监管两方面,更能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第三,本文基于对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监管政策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系统性研究方法,为进一步健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与制度提供建设性意见。不同的监管主体对商业银行必然有着不同的监管目标,不同的监管目标会导致不同的披露要求,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应当遵循的主要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三者的矛盾协调性出发,辩证地提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