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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我国公民社会得到迅速发展。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在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积极作为,支持并鼓励公民社会的发展,但是政府在公民社会发展中发挥影响作用不应以破坏公民社会独立性和自主性为前提,应该把握适度原则,文章就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中的政府角色定位展开探讨。首先文章探讨了公民社会的概念以及我国公民社会与西方公民社会的不同,即我国公民社会具有政府主导性和未成熟性特征。进一步对政府角色和角色定位的内涵进行界定,将政府角色分为政府理想角色、政府领悟角色以及政府实践角色。并指出公民社会发展中政府角色定位的理论依据,即社会契约理论、善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其次文章分析了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目标即实现善治的理想状态,善治的实质是实现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明确的发展目标为我国公民社会发展指明方向。将实现善治目标的途径概括为改变政府和公民社会“强政府、弱社会”关系模式、继续推进政府执政能力建设、改善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升公民社会自主性品格。并对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既包括我国公民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又包含公民社会发展存在的不足——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角色错位、制度环境缺陷以及公民政治文化的缺失。文章对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中政府角色进行分析,明确了公民社会发展对政府角色定位的要求,除了避免出现定位错位以外,还应处理好统治与治理、集权与分权、管制与服务、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分析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中政府角色错位现象,政府角色错位指的是政府不肯放松对公民社会的控制,持续发挥主导者角色。政府主导性特征在公民社会发展初期曾发挥重要作用,但这不应成为政府保持集权的理由。在公民社会发展中政府要充分尊重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文章最后分析了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中政府角色的理性定位,政府在公民社会发展中需要充分保护公民社会自主性品格,努力增强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出于这种考虑,在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必须不再发挥主导者角色,而是实现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交流与合作。公民社会发展中政府角色定位应该为“引导者”、“服务者”、“协调者”、“维护者”、“创新者”等角色,并且这五种角色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