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民事诉讼改革以“削弱法院职权”和“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为主方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当事人设定了举证责任,却并未对其收集证据赋予足够的程序上的保障,使当事人证据收集力过弱,相对的证明责任则显得过重。而我国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民众法律意识相对较低以及传统无讼文化的影响,《证据规定》的实效性较低,在这种情形下,只对法院调查取证过分地进行限制,将使当事人在发现真实的诉讼程序中,失去最后的救济手段,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认可度降低。立法者也注意到这种司法实践中的现象,于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事由的修改,强化了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行为的外在监督,也强调了其在事实发现的领域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本文主要运用了理论分析、文献分析、历史考察、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加以研究。引言部分从我国当事人调查取证制度与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运行现状切入,指出民事诉讼改革中强调限制法院调查取证和实务中当事人由于调查取证制度的不完善又对法院取证有着现实需求,这种悖论表明对法院调查取证不能一味进行限制,而应当结合我国实际对其进行发展与完善。正文部分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概述。本章对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并分析了法院调查取证中的实体公正价值和程序公正价值的辨明和选择。第二章是对于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域外考察。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据收集制度的分析,指出了对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启示。第三章是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现状及评析。从我国法院调查取证的立法沿革入手,分析了目前该制度在我国运行的现状,并剖析了其缺陷。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具体构想。本部分主要是从制度的具体运作规则的角度进行的分析,通过对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参考,提出了完善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