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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过程就是公证人法律思维的过程,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作为法律人是从法律的视角来理解、分析社会问题,并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方法来处理、解决这些问题。在面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时,公证人并不是去权衡利弊、比较收益和成本、评价善恶,而是围绕着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即使是纯粹真实性确认也需要先进行合法性的判断。公证的证明、判断、引导、预测等功能是由公证人在公证的过程中具体实现的。公证的过程同时是公证人证明的过程、判断的过程、引导的过程、预测的过程。证明的过程是以真实性确认为内容的,其真实性的标准是一种(近乎)客观的真实;判断的过程是以合法性确认为内容的,判断职能行使的基础是行为人有明确的行为预期,行为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引导的过程是以建构行为模型为内容的,是在行为人仅有利益的预期,而无行为的内心预设的情形下,公证人所进行的依据规则塑造行为的过程;预测的过程是以公证书的实效性的判断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判断为内容的,而预测的可靠性是由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公证过程中公证人的法律思维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公证人对法律本身的思维,即公证人对法的意义的理解与解释;其二是公证人依据法律所进行的思维,是对所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法律意义的理解与解释。公证人在理解法律内涵的基础上,寻找合法性判断的根据,构建行为模型,以证明、判断、引导、预测当事人行为。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对法律的态度、对法律概念的掌握及经验等前见都会影响公证人的法律思维。我国公证制度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恢复、重建以来,公证实务迅速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相反,公证理论研究则相对滞后,制约着公证法制的确立和完善,公证人在法律职业界几近丧失了话语权。目前,公证理论研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对作为“名词”意义上的公证所进行的研究,是以公证的整体作为研究对象的一种静态的研究理路,而对作为“动词”意义上的公证,即,以公证的动态过程作为研究对象的还很少,特别是对公证过程中公证人的法律思维,从理论上反思不够。在公证实务中,因缺少法律思维方法的引导,而无法形成一种大致统一的公证执业前见,影响了公证书的质量,导致公证书的实效性大打折扣,成为公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胫。本文尝试以法律思维为切入点,从公证过程的内视角,研究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是如何思维的以及应如何思维的问题,即其实然与应然问题。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导言,通过对公证的证明、判断、引导、预测等功能的分析,揭示对公证过程中公证人法律思维研究的价值。在公证实务中,通常认为公证的过程是一个证明的过程,公证书仅仅是作为满足当事人要求的一种证据。但从公证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到,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在法律日益繁复的今天,人们对公证的期望决定了公证除了证明职能外,还兼有判断、引导和预测等功能。公证的过程,不仅是公证人真实性确认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思维的过程,两者毋宁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第二部分,从法律思维的含义、特征、及思维的条件入手,分析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法律思维的特点,思维的对象、内容。公证人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其角色首先是一个专家证人,即,作为当事人行为过程的旁观者、亲历者与记录者,同时又是法律的解释、宣扬者与践行者的角色,因此公证人的前见与一般法律人的前见不同。公证人对实时行为的公证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对在此行为过程中将有法律意义的内容客观地、真实地、不走样地予以凝固,以待产生纠纷时方便查询,这也不是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主要目的,更重要的目的是,行为经公证的格式化过程,使行为人明确了行为后果的法律意义,从而理性地、自觉地履行自己承诺,这样就从根本上消除了纠纷的隐患。因此,公证人的法律思维更多表现为一种预测性的特征。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面对实务层面,第三部分具体研究真实性判断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公证人证明的对象有三种: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针对公证的三个对象,公证人的真实性判断有两个标准。对行为真实性的判断,即对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判断。公证人在感受、记录表意人意思表示的过程中,首先必须把自己置入受意人的情境中,以了解所有表示的受意人在表示到达时的认识,或可能的理解,其坚持的是一种近乎客观的标准。对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判断,则坚持的是法律真实的标准。第四部分具体研究合法性判断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合法性判断的依据的是“活的法”即有实效性的法,是针对个案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与案件相遇后,其产生“相谐”的部分。同时,公证人对法律的解释具有独立性,其不受司法的审查。第五部分具体研究行为模型建构过程中的法律思维以及法律后果预测中的法律思维。公证的行为模型建构这一功能,长期以来,被公证理论界所忽视。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是先有行为,或行为人内心已经形成了为达成其预期利益的行为模式,即,行为先在,公证人用法律的“有色眼镜”审查此行为是否逾规,因此,这一过程是一个确认与判断的过程。与判断行为的合法性的过程不同,行为模型的建构是在行为人仅有权益的预期,而无行为的内心预设的情形下,公证人所进行的依据规则塑造行为的过程。是直接根据法律规范、立法意图,预先建构行为模型,在公证过程中直接用此模型来塑造行为人的行为,而不是对行为人行为的纠偏。对公证法律后果预测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法律后果的预测。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不是为了或者说更多的不是为了使自己行为合法,而是为了明确其行为的法效果,即,当事人行为结果受法律保护或被法律肯定。追求行为的法效果是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最终意图。对行为的法律后果预测的准确程度,会直接决定理性人对公证的信赖与感情。二是对公证书实效性的预测。公证书的效力与实效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公证书的效力是法定的,只要按法定程序,依据真实、合法原则出具的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公证书的实效,则表现在公证书被公证书使用人所接收的事实,只有当公证书被法院、行政管理部门、国外相关部门等公证书使用者作为一个证据被采信(纳)时,公证书的实效性便已达到。至于公证书被采信后会否达成申请人的希望法效果,则是前者所应预测的。最后,作为结语,探讨影响我国公证人法律思维的因素及如何培养我国公证人的法律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