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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沉默权被英国司法确认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项权利。目前,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但绝对的沉默权会导致其异化,比如不足以对权利平等保护、妨碍司法效率和有害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相关国家立法根据其在实践中的弊端对其规定了一些限制。
我国现行法中既没有明确的沉默权术语,也没有关于沉默权的法律规定。为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司法文明建设和履行国际义务,我国立法有必要引进沉默权制度。而且,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沉默权理论的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为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可能性。总之,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法应该确认沉默权制度。
实行有限沉默权制度应是我国沉默权制度确立的目标选择。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修改与完善刑事诉讼法,构建沉默权制度。具体包括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取消刑事诉讼法中的“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规定沉默权的内容;建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确立沉默权告知程序;明确沉默权的例外。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具体如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介入制度、建立我国的诉辩交易制度和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社会治理水平等,为沉默权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