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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财富的增加,中国的影子银行应运而生。银行业理财产品作为影子银行中的主要代表,其也是影子银行中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一部分。银行理财产品不仅成为金融界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热点。但由于我国银行的理财产品起步晚,市场相对不成熟,配套的法律法规也跟不上,在理财活动过程中出现了大大小小的问题。文章所分析的某银行“飞单”案件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但也仅是众多案件中的一例。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探索,提出了一些关于银行理财的粗浅看法。某银行“飞单”案件发生在2012年底,某银行内部员工濮某私自向外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不知情的客户投入大量资金后得不到兑付,要求赔偿而引起的纠纷。虽然本案最后由双方私下了结,赔偿本金了事,在民事方面并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适用法律解决分析的必要。本文结合案例进行了三个主要争议焦点的分析,具体如下:第一,对“中鼎系列理财产品”的性质分析。本文通过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介绍,透过投资者签订相关购买协议的内容,看到“中鼎系列理财产品”表面上虽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实际上却是通商国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行的非法集资。第二,本案中业务经理濮某的行为定性问题。本文通过对代理与代表的分析,总结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两者之间的关系,确定濮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第三,分析银行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这是本文分析的重点。通过对投资者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分析及重构,认为投资者在遵循“买者自负”原则的同时也应对其合理的权益进行保护。本案中,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因没有尽到谨慎投资的义务,必须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银行也因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监管不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文最后的总结部分认为,在金融业发展繁荣的时代,要保护银行业理财产品健康发展,最先应注重金融理财产品市场的规范,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完善银行的内部监管,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缺,促使影子银行的“影子”合法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