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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之中正式确立,《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修正草案之中也双双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这表明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普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过,通过研究上述三部法律或法律修正草案可以发现,其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稍有差异,除此之外,对于同属于产权保护客体之一的商业秘密并没有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保护,现有的制度设计还不能完全适应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一项制度想要得到适当的运用需要合理的制度设计,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司法实践中能否得到正确适用以及适用效果能否符合立法者的初衷,这些都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给予保障。本文通过研究,希望可以为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中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款的设计提出建议,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有区别但是系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绪论部分包括本选题的意义与研究的目的,简要介绍了本选题的研究对象,最后概述了本选题的创新点。本文第二章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首先研究惩罚性赔偿性质和功能,对这项制度做基础的了解,主要论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私法属性和主要功能。其次研究学者们对这项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能否适用的意见,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评析。第三章研究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各单行法中的赔偿制度和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探讨,发现问题,厘清现状,作为后续改进的参照和基础。第四章对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对他们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立法进行研究,借鉴先行者的经验。第五章总结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现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其中包括各单行法中是否适用不统一以及适用标准不明确,并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制度设计的建议,包括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客观因素,给予权利人选择赔偿计算方法的权利。结语部分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