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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是完善税法体系的需要,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一项重大工程。长期以来,我国制定和施行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是一些单行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与不足,无论是对于税收立法还是税收执法,都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阻碍了我国依法治税的实施。因此,我国应结合自身国情,借鉴有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作为统率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其制定对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立法的完善和税收司法的加强都将起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建立税收基本法的问题上,我国税收界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将《税收基本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计划,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印发的《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再次强调了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力求通过这一法律的建立,弥补我国税收立法空白,完善税法结构体系,进一步规范各项税收活动,更好地促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笔者认为,在分析世界范围内税法体系的构建模式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建立、健全我国的税法体系是我国的最优选择。本文主要就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问题探讨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包括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的缺陷和不足,探讨出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目前我国整个税收体系是94年税制改革后建立起来的,从整体来看,我国税法体系的缺陷表现为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协调,层次不清晰和表达不规范。因此,建立一部税收基本法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对税收的基本制度做出规定,对税收的共同问题进行规范,一般规定税收的立法原则、税务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与义务、税收立法及管理权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关于税法体系建设的纲领性规范,首先是理顺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的需要;其次是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需要;再次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最后也是提高税收执法和司法水平的需要。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主要列举比较了国际几种代表性的立法模式.一是宪法与税法典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体系庞大、结构复杂、包罗万象,对现行税法基础及立法技术要求较高。二是宪法与各单行税法的立法模式。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就是这种模式。其立法上较为简单、灵活,但是,由于缺少一个中间层次,依靠宪法和各单行税法,难以形成较完整的税法基本规范。三是宪法、税收基本法与单行税法的模式。这种模式以德国为代表。通过分析宪法与法典、宪法与单行税法两种模式对我国实际情况的不适应,认为选择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较发达”模式更为适合我国国情。第三部分包括第四、五章,主要从国际经验分析得出了对我国建立税收基本法模式、规模、内容及原则的启示,并对几个典型的难点重点问题提出了建议。从国际的启示,特别是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税收基本法的情况来看,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以规模中等为宜,内容上应考虑到概括性和可操作性、现实性和前瞻性的统一,并突出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体制两个重点,同时还须要处理好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当然,具体立法中还存在着一些重难点问题,例如如何命名,如何确定适用范围,那些原则需要体现,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央地方税收问题的划分,以及税务中的司法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中加以充分的考虑。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国际的比较和借鉴,得出了我国应该建立税收基本法以及税收基本法的规模及指导原则,并用较大篇幅详细探讨了法律建立当中的一些重点难点的细节问题,以及其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