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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是对那些身体衰弱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辅助全部或部分日常生活的被保险人(主要是老年人)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是人类对抗长期护理风险的一个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径。世界各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带来的养老、社会保障、老年医疗护理等诸多问题已经使许多国家、并将使更多的国家面临沉重的社会压力。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医疗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人类平均寿命逐渐延长,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二十世纪70年代末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出生率下降,家庭结构小型化。导致我国目前“四二一”、“四二二”甚至“八四二一”结构的家庭及“空巢家庭”大量出现。中年人不仅要赡养老人,同时也要抚养下一代,担任着工作的主要职责。医疗费用的不断攀升以及医疗保险的保障不足,给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由于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老年人在生病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的照料和护理问题已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生活上需要帮助,在精神上也需要得到慰藉。本文通过对护理保险发展较有特色的国外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的成功经验的比较分析,阐明了在我国建立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经济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人均GDP较低,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尚不完善。本文借鉴发达国家发展护理保险的经验,客观性的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护理保险发展模式。考虑到商业保险难以解决整个社会老年人对护理服务需求,现阶段我国企业、个人购买护理保险能力有限,同时我国政府有一定的能力来支付护理保险资金,本文强调将护理保险制度纳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广泛性,普遍性,平等性。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应起到对社会护理保险的补充和提高作用,实现二者的对接,促进护理保险的发展。根据我国老龄化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政府开展护理保险时,要有针对性、分阶段、分地区、循序渐进。发达地区试点,然后逐步向全国推广。我国护理保险应遵循“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以居家护理为核心、以机构护理为外围、以护理制度为保障的护理体系”的思路。借鉴互助会运作模式,逐渐发展成为老年护理保险形式。目前,我国开展护理保险不论是在外部市场环境方面,还是在保险需求方,甚至保险供给方都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文章最后对此予以探析,并给出一些参考性的对策和建议。